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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咋来血迹?驾驶员冷汗直冒 女子被撞后遭碾轧 肇事者获刑


    本报报道版面截图


    逃逸肇事者刘某


    《G328汤汪段昨晨发生惨烈事故》后续

    前天,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G328汤汪段肇事逃逸案”。去年12月12日早上6点多,扬州市G328国道317k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子身亡,辗轧该女子的大货车驾驶员发现车轮有血迹后报警。警方却发现,肇事者还有一人,经大量工作,肇事者刘某主动投案。因犯交通肇事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案发】

    发现车轮上有血迹

    大货车司机主动报了警

    杨某,今年36岁,山东临沂人,从事货运生意。去年12月12日,杨某驾驶大货车为扬州一家工地送货。上午9点多,杨某在工地准备卸货时,发现大货车左边第二导向轮没气了。杨某本以为是在路上轧到了尖锐物品,赶紧检查其他轮胎有没有受损,没想到,在右后轮胎上看到了血迹。

    这下,杨某顿时蒙了,回过神后,他才想起途中的一个颠簸。当天早上6点多,杨某驾驶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在G328国道上,快到渡江路口时,有个慢转弯,由于当天下着雨,视线不是特别好,快到跟前时,杨某才发现快车道与慢车道线上,有个像是圆形的物体,便向右打方向,结果发现,道路右边的人行道上有两个人。在开车驶过时,杨某感到车后桥颠了一下,他以为是从车上掉下来的包或者其他物品,就径直开向工地。

    直到看到车上的血迹,杨某才意识到,自己驾车辗轧过去的并不是包,于是赶紧电话报警。

    【侦破】

    碎片暴露肇事车辆

    肇事者经劝说主动投案

    在杨某报案时,民警已接到群众报案赶至事发现场。现场位于G328国道317km处附近,有一名女性死者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经确认,死者姓丁,1962年出生,汤汪乡居民,在扬州做蔬菜生意,事发当天早上,她骑电动自行车从联谊蔬菜市场回家,万万没想到,途中遭遇车祸。

    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提取了大量车辆碎片。民警发现,除了被撞电动车的外,还有大部分碎片来自另一辆电动车或一辆摩托车。民警由此分析,该案中,还有一辆肇事车辆,且是一辆电动车或者摩托车。

    经调阅大量道路监控录像,逐一梳理排查,办案民警发现,有一辆摩托车每天早上都会经过事发路段,有肇事嫌疑。后通过调查查明,该摩托车车主名叫刘某,在事发路段附近一家工地上班。

    调查过程中,刘某的亲戚和工友均反映,刘某夫妇自2016年12月12日起,就没到工地上班。民警认为,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通过刘某亲戚做工作,2016年12月23日,刘某主动投案。

    【内情】

    上班途中发生相撞

    目睹对方遭碾轧后逃离

    经查,刘某今年34岁,江苏淮安人,在扬州一家工地打工。

    据刘某交代,事发当天早上6点多,他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子去工地上班,由东向西行至事发地点时,有一辆电动车从南边过来,刘某赶紧刹车,但为时已晚,两车相撞后,3人摔倒,不到一分钟的样子,一辆大货车驶来,从电动车驾驶员身上辗轧过去。

    刘某起来后,驾车带着妻子离开。妻子途中曾问丈夫为何不去工地,对方没有理会。

    当问及为何撞人后不报警时,刘某说:“心里害怕,因为车子没保险也没号牌,我当时想,人又不是我撞死的,于是就骑摩托车,带着老婆离开了。”

    【判决】

    肇事致人死亡负主责

    自首并赔偿,被判缓刑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丁女士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现场勘查及大量调查,警方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刘某归案后,刘某、杨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广陵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前天,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某出庭受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决定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释疑】

    一次还是两次事故

    两肇事者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中涉及诸多疑难法律问题,公安机关曾会同法律专家进行会商,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现就本案中的三大问题释疑如下:

    1.属于一次事故还是两次事故?

    在本案中,摩托车碰撞电动自行车难以确定电动车自行车方损害后果,大货车随后辗轧间隔时间也很短(经查为15秒至20秒),摩托车方和电动车方在倒地情况下,客观上没有避险时间,且事故地点处于弯道,大货车临近才发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足够时间和空间,所以最终认定,丁女士的死亡是摩托车和大货车共同作用的结果,属于多因一果,因此,该事故属于一起事故。    

    2.杨某为何没有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发生事故而逃离现场,行为人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但在本案中,杨某虽知道辗轧路面物体,但由于事发路段为弯道,没有路灯照明,该交通环境不足以让驾驶员在紧急避让路边人、车过程中,判断辗轧物体的性质,是否造成损害,所以,驾驶员并不明知辗轧造成的后果,且从驾驶员的后续行为来看,也没有逃跑故意,所以,属于驾车离开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3.两肇事者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综合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电动自行车方存在过错,因此,公安机关认定电动自行车方无责。该事故属于摩托车与大货车共同造成,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大货车方小于摩托车方,因为事故地点处于弯道,视线较差,车辆临近时才能发现路面物体,大货车客观上没有足够的避险时间和空间,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    通讯员 朱志斌 记者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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