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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长江岸线保护办法


  近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公布了《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紧密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要求,规定了我市长江岸线的规划和利用、保护和修复、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南京市在全国率先以政府立法方式开展长江岸线保护,是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国家战略的重要体现。《办法》立法通篇贯彻保护和修复的主题,契合了这一指导思想和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要求。

  《办法》明确市、沿江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长江岸线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综合治理目标,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长江岸线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重要信息共享、重大事件集中会商、重点案件联合执法督办机制。《办法》根据国家《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岸线功能分区划分要求,明确将本市长江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类,严格实行分区管理,并明确了不同区域的禁止性要求,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将发挥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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