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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政策

本报北京1月8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日前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2009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门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政策的三份目录进行了调整。结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在《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增列了国内处于起步期或成长期的部分技术装备,删减了目前国内产业发展较好、上下游配套较齐全的部分技术装备;对已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部分技术装备,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明确其进口不予免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对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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