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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完善反家暴法的思考

  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我国反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充分了解制度适用情况,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11月2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该调研报告的主要调研成果。 

  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调研对于完善法律的意义,就如同每个人都必不可少的一面镜子,它能告诉你哪些立法初衷实现了,还有哪些仍不到位。通过调研为科学立法提供实证资料,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分必要。就如同这则调研报告一样,它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执难点的梳理让人思绪良多。 

  例如调研报告指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等特点,当事人往往因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及时通过报警、验伤、拍照等方式收集保留证据,举证较为困难。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法院最终实际作出的仅占36%。”这涉及法院裁定标准。根据反家暴法第27条规定,“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是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个核心条件,却较为模糊。依报告看,家暴本身属性决定了举证困难,那么,在反家暴法实施初期,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措施,出于保护更多家暴受害者考虑,立法部门能否对裁定条件作较为宽松的解释或细化? 

  再比如,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调研报告指出,“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涉及调查取证和实地走访环节,需要派出所、居委会、医院等单位大力支持,但实践中经常因有关人员拖延时间、拒不配合等,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及时作出,违背紧迫性的立法初衷,不利于受害者保护”,再加之上述举证难的问题,让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远少于实际需要。 

  笔者考虑,在现有的社会观念下,敢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当事人,是经过一番心理挣扎后鼓起勇气才决定的那部分受害者。因为自身外的原因导致驳回裁定或无法及时裁定,是对他们敢于向家暴说不勇气的一种打击。不仅如此,对其他还不敢申请的家暴受害人也传递了负面信息。当然,拥有较大自由裁量幅度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带来很多负面结果,在当前客观困难重重的执法状况下,立法者能否考虑对驳回申请或不能如期裁定的申请者先给予其他的保护制度,传递法律应有的温度? 

  笔者采访过数位家暴受害者,反家暴法颁布之后,即便裁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他(她)们的心理压力依然不小,心理修复仍需漫长时间。而更多的人仍在选择隐忍,从心理学角度看,隐忍反而纵容家暴,这或许是导致家暴持久难解的心理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再看调研报告,不仅要对它及时结合实施现状回头看立法初衷的做法肯定,还期望这份报告能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不忘立法初衷,继续勇敢破冰。拯救家暴受害者,拯救家暴家庭,是职责所在。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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