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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搭建防护网致工人坠亡 包工头及安全总监被诉

  正义网三明8月8日电(通讯员 郑世贤 蔡尊惠)在建设高速公路大桥结构工程中,未按要求搭建安全防护栏和防护网,导致一名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从三十多米高的盖梁坠落死亡。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姚某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5月25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厦沙高速A4项目部(简称厦沙项目部)与福建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盛泰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盛泰公司承包坂面大桥结构工程,盛泰公司授权黄某承包该工程,厦沙项目部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厦沙项目部的安全总监为姚某。

  黄某承包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6年5月,大桥2号桥墩高度达三十多米的盖梁开始施工搭建。2016年5月5日,厦沙项目部在工地巡查,发现盖梁没有搭建安全防护栏和防护网,并口头要求施工人员搭设这些安全设施。2016年5月7日,2号桥墩开始浇筑混凝土,一名施工人员在矫正钢筋过程中,不慎从盖梁上坠落,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尤溪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一是死亡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矫正钢筋过程中未将安全绳挂到固定点上,二是盖梁混凝土浇筑施工工作面的高处作业临边未按要求落实。黄某作为该工程劳务承包人未做好安全 就组织人员施工,是该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某作为安全总监明知该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案发后,黄某、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5月10日,经厦沙项目部、盛泰公司、黄某、姚某协调,盛泰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对本次事故责任人员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厦沙高速A4标段坂面大桥的承包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姚某作为厦沙高速A4标段安全总监,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高空作为安全管理重视不够,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黄某、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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