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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远程庭审占98%


    12月20日上午9时,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坐在广州中院法庭里的法官,直接对远在广东省女子监狱里服刑的曾某英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曾某英即拿到了庭审笔录,并在平台上完成签名确认。不到一个上午,两宗案件即审理完毕,并综合多种因素对是否减刑进行了考察。

    ●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通讯员 杨晓梅 隋岳 万方

    随时连接各监狱远程视频庭审

    当日受审的罪犯曾某英,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6日。曾某英财产刑已执行完毕,在考核期间内,共获得表扬3次,不过,也因殴打其他犯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而被多次扣分。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提请,对罪犯曾某英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

    “为何殴打他犯?劳动定额为什么没有完成?”合议庭对曾某英的扣分原因一一进行核实,并经过庭审考察罪犯的认罪悔罪情况。“因为和其他犯人发生了口角,所以产生冲突,错误确实在我,”曾某英表示,自己患了多种疾病,所以没能完成劳动任务,今年工作岗位调整后,已经没有再发生这种情况。整个庭审过程视频流畅,声音清晰。

    “以前我们审理案件,开车到监狱就需要两小时,去比较远的监狱,还要提前一天住在那里,”广州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维说,有了远程视频审理后,大大节省了时间。据悉,2016年,广州中院辖区5所监狱的高清数字化远程视频法庭全面建成,法院法庭可随时连接辖区内各监狱进行远程视频庭审。2017年以来,通过减刑、假释远程视频庭审平台审理案件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98%。

    庭审刚结束,远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的罪犯曾某英即拿到了庭审笔录,并通过手写板、指纹采集器,在平台上完成对开庭笔录签名确认。这是广州中院在信息化协同办案平台3.0版基础上积极探索的新功能,法院书记员可通过减刑假释协同办案平台即时向监狱法庭传输笔录,进一步节约了庭审时间。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意见案件76.6%被变更

    当日还开庭审理了另一宗减刑案件。罪犯严某琪因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902344.23元,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提请对罪犯严某琪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王维留意到该罪犯月均消费347元,要求进行说明。罪犯回答由于患有疾病,所以申请购买了奶粉、芝麻糊等营养品,执行机关也出示了相关证据。

    对于是否减刑,合议庭紧紧围绕罪犯严某琪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这一本质问题,综合多种因素全面考察,杜绝机械办案、或者仅仅以考核成绩定提请幅度。最终法庭合议认为,严某琪主观恶性较大,属于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确无财产刑履行能力,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为激励其积极改造,依法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

    近年来,广州中院着力转变“行政审批式办理”的审理模式,建立起主、客观并重的科学考核体系,审查提请机关的减刑意见。2017年全年,在减刑案件中,变更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意见的案件达76.6%,彻底改变了法院审理工作流于形式、法院只是执行机关的“橡皮图章”这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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