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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推行诚信旅游“红黑名单” 七种行为上黑榜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月16日讯(记者 叶玮)近日,《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办法》涉及黑龙江省内的旅行社、星级宾馆、A级景区、S级滑雪场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奖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展旅游业务合作或参加旅游活动时,有权查询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四种行为,将列入诚信旅游“红名单”:被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或旅游行业组织的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新评定或新晋升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3S级以上滑雪场和百强旅行社;旅游安全工作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表扬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七种行为,将列入诚信旅游“黑名单”: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具备同时符合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条件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对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异常名录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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