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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办法》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的对象、原则、情形、形式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各级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审计,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整合到位、投放精准、拨付及时、有效使用。

《办法》强调,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出现虚列支出、虚报项目、骗取或套取扶贫专项资金的;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扶贫专项资金的;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资金,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开支标准的;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失职等情形,一律实施责任追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崔春华 通讯员 余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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