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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夜间施工噪声影响休息可能被罚1-5万元

  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意见和建议。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保护,依法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组织开展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其中,针对光辐射污染防治提出,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照明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对于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的情况,《条例(修订草案)》也明确提出,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妨碍居民休息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相关企业的环保责任,《条例(修订草案)》也做出明确规定,增加了“出租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配合执法检查”的内容,要求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配合相关部门对出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承租人有关情况。如拒不配合,除责令改正,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补充了企业承担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规定,要求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要承担回收义务。(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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