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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承认拘禁朋友致其死亡检方抗诉使刑期多加五年

  正义网武汉11月22日电(记者 周晶晶 通讯员 刘珂 吴丹丹)“我没有拘禁他,他是在我这儿散心的。”“我没有殴打他,伤是我俩练跆拳道造成的。”……案发后主动投案的被告,决口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却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检方抓住矛盾点,直指法院实体和程序上的错误,经抗诉,一起非法拘禁案最终得以改判,被告刑期从五年升为十年。

  2015年9月,武汉一名39岁的男子叶某委托朋友田某帮其抵押一块银元并得款人民币600元。2016年6月,叶某从田某处要回了银元,之后又以银元价值人民币350万元被田某掉包为由,多次找田某索要。田某否认掉包,并躲避叶某。同年8月3日,叶某持撬杠等工具到田某住处,强行撬门而入,将田某带至自己家中拘禁,并对其多次殴打。8月8日上午,年近六十的田某从叶某家坠楼身亡。案发当天,叶某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田某系因高空坠落致胸腹脏器破裂死亡。

  2017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经审查,以非法拘禁罪将叶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叶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采纳了“叶某没有殴打田某”的辩护意见,于同年6月以非法拘禁罪从轻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收到判决的一周内,青山区检察院即提出抗诉。该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及“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导致适用法律明显不当,量刑畸轻。

  “被告人叶某自始至终都不承认对被害人田某进行了非法拘禁,一直称田某系因家中琐事心中苦恼,自愿在其家中居住散心。一审庭审时,叶某最后虽表示‘认罪’,但仍对拘禁田某的犯罪情节予以否认。”该院办案检察官认为,“即使此时叶某是真心认罪,也不符合‘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这一自首的时间限制条件。”对于叶某究竟有没有殴打田某的问题,张红泽指出,曾到叶某家探望田某的其女友的证言及田某的尸体照片均可证实其身上有被殴打的伤痕。尽管叶某辩称该伤痕是两人“练跆拳道”造成的,但田某儿子却证实其父有肩周炎,胳膊抬不起来,根本不可能练什么跆拳道。

  检察院认为,叶某利用田某恐惧心理持续对其拘禁直至其坠楼身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以刑罚。一审法院从轻判决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二审期间,武汉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林江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中显示叶某“投案自首”,这与叶某的真实供述情况完全不相符。他又调取了一审的庭审录像,从中看到,叶某在开庭时同样对主要犯罪事实不予承认,且态度顽劣。林江立即与张红泽就此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张红泽随即前往公安机关对叶某的到案经过及供述情况重新进行核实,要求其更加细致地说明叶某投案后的供述情况。公安机关随后重新出具了一份更为详尽的证明材料,证实叶某到案后仅承认强行进入田某房间,并未承认非法拘禁田某的犯罪事实。

  “除实体外,一审还存在着程序错误。”林江进一步指出,“既然庭审中被告人明确否认起诉书所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按照刑诉法208条的规定,那就应该适用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针对此程序违法问题,林江在二审阶段又追加了一项抗诉理由。

  二审开庭时,叶某仍对非法拘禁田某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反复强调田某是自愿到其家中居住。叶某的态度进一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错误。

  2017年9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方抗诉意见,认定叶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并鉴于叶某无任何悔罪表现,将一审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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