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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停车场收费 拟恢复政府指导价

    为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二审稿明确提出“共享停车”。南方日报记者 肖雄 摄


    29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

    自4月25日提交人大一审以来,《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便备受关注,本月初举行了为期4天的网上立法听证会,点击量多达1508万,总投票数7.3万次,网友共发表评论1454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一审后也发函征求了市交委、市发改委等90多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11场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

    在听取了各方声音之后,《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有何变化?记者梳理发现,相较于4月25日提交人大的一审稿,二审稿作出了不少调整。首先,法规名称调整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法规的条例数量上,从六章四十六条增加为目前的六章六十九条;具体内容上则针对网上立法听证会提及的规范住宅等停车场定价、道路泊车位等相关条例作出了调整。

    ●南方日报记者 李丹

    住宅停车场▶▷

    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住宅停车场的收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听证会上网民和市住建委认为,提交一审的草案中,关于“通过制定议价规则等规范住宅等停车场定价”行为的规定操作性不强,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建议删除。

    对此,在二审稿明确提出,“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补充“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自2002年起,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到了201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要求放开住宅小区物业费和停车费价格管制,由此广州住宅停车场开始实施市场指导价。

    报告指出,广州的住宅停车位紧缺,尚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放开住宅停车位收费价格已引发大量矛盾和纠纷,建议住宅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广州市发改委认为,住宅停车位属住宅配套设施,具有垄断性、稀缺性、民生性等特征。

    此外,报告还指出,目前住宅区停车收费虽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但省发改委正在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管理方式。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已认可广州住宅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指导价这一做法。近期,广州可自行决定是否将住宅停车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

    道路泊车位▶▷

    不按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罚款200元

    二审稿对于城市道路泊车位相关条例的调整也更为细致,增加规定“不得在宽度不足12米或者单向通行的城市道路双侧施划城市道路泊位。”

    对城市道路泊位使用人的规定,二审稿指出:“在泊位标线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根据二审稿,停车超出泊位标线、不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和不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将被罚款200元。

    针对一审稿中城市道路泊车位的相关条例适用于中心六区的情况,报告指出,有意见认为按照草案的规定,中心六区城市道路泊位的管理模式,与外围五区的管理模式截然不同,势必会造成管理的乱象,因此有必要适当统一广州城市道路泊位的管理模式。

    二审稿中提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编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以上修改是对广州城市道路泊位的管理,既有统一,又考虑到外围五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

    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包括了拟设置泊位的路段、范围、时段、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二审稿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解决停车难▶▷

    鼓励企事业单位错时共享停车

    为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二审稿明确提出“共享停车”:“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前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不少业主反映小区停车场很难保证满足需求,而且住宅停车场实行停车位共享,存在停车安全、住房安全等问题,因此在二审稿中作出了修改。在听取各方的意见后,二审稿并未提及鼓励住宅停车场面向社会开放。

    在更加明确提出共享停车的同时,二审稿在增加停车位供给方面也进一步拓展了方向。

    二审稿中除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之外,还提出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城市道路桥梁下空间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此外,二审稿还增加条款,明确规定政府采取资金支持、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等鼓励措施,提高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配建的停车场数量,二审稿规定广州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指出“不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或者商住一体的建筑物未明确配建住宅停车位具体位置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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