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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6年后,才知结婚证是假的

大洋网讯 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确定有严格的规定,什么样情形下建立的婚姻关系被认定是无效的?被人欺骗结婚是否可以申请婚姻关系无效?以下两则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结婚后,他多次骗钱

欧某在工作中结识了金女士,之后追求金女士。两人于2001年3月28日在某市登记结婚,结婚时欧某出具的身份证和户口薄都是甘肃省兰州市的。

两人结婚后,欧某先是编造谎言称其已经签订购车合同,若不付款购车则定金拿不回来,之后谎称被人绑架,要求金女士交5万元赎金。此后又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金女士财物。直到2007年2月初,一名声称是欧某未婚妻的秦女士打电话给金女士,声称两人2005年就同居了,而欧某用的是广州的身份证,金女士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报警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查询到欧某与金女士结婚登记的户口簿和身份证都是伪造的,还发现欧某伪造了三个身份证和户口簿,分属于兰州市、西安市、广州市。由此金女士向法院申请宣告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欧某使用伪造的公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骗取金女士与其登记结婚。本案于2008年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案例2托人办证,他还重婚

王女士和刘先生于1999年相识并同居,此后刘先生提出要和王女士一起出国,为了方便办理出国手续,刘先生托人在广东惠来县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6日王女士生育一子小刘。由于两人的结婚登记均非本人办理,且刘先生于1979年4月26日已经与梁女士登记结婚。现王女士申请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已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据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并未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该婚姻登记已经违反了婚姻法上述强制性规定,另刘先生已经于1949年4月26日与梁女士登记结婚,故双方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双方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4类情形可起诉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依此可见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才构成无效婚姻,也只有具备该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而对于利用假身份证欺骗他人登记结婚的,受害方可就“被骗婚”的情况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刘晓丽、甘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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