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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房地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1月03日讯

深交所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该指引指出,上市公司房地产业务(不含房地产经纪)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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