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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滑倒十级伤残 宾馆判赔7万多

亚心网讯(记者 李雯 通讯员 金志诚 肖炜)入住宾馆洗澡时不慎摔倒,竟造成了十级伤残,小伙赵树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因质疑宾馆拖鞋和地板太滑,存在安全隐患,他将宾馆诉至法院,并提出索赔。

近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树获赔7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去年10月,从内地来乌市出差的赵树入住水磨沟区一家宾馆。凌晨2时,赵树洗澡后,在卫生间不慎滑倒,手掌被玻璃划伤,腿部骨折。

受伤后,赵树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15天,经医生诊断,赵树伤残等级构成十级,需要全休3个月,陪护1个月。

出院后,赵树认为宾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宾馆就此事赔偿。协商未果后,赵树将该宾馆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在法庭上,赵树回忆:“当晚我在卫生间淋浴,洗完后穿着拖鞋从淋浴区出来,由于穿的拖鞋太轻且比较滑,卫生间地面砖也很湿滑,我刚迈出两步就摔倒了。如果宾馆铺了防滑护垫或者换防滑拖鞋,那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宾馆负责人认为,赵树洗浴摔倒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跟宾馆内的设施没有关系。

【裁判】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宾馆承担赵树各项损失的70%,共计7万余元。宾馆负责人表示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释法】主审法官介绍,宾馆作为经营者,应该在经营过程中对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房客的人身安全,避免因宾馆内的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宾馆无证据证实其采取了防滑措施及安全警示标识,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赵树滑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其应对赵树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认为,赵树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洗澡后地面湿滑有可能发生意外应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损伤应承担30%的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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