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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 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不是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列席会议人员

  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广州海事法院负责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负责人。

  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曾经担任过广州市领导班子正职、副职的目前在穗的老同志(列席大会开幕会和闭幕会);

  中共广州市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

  不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广州市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人和参事;

  出席政协广州市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列席大会开幕会);

  荣誉市民代表15名;

  海外华侨代表2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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