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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望列入我市立法计划

  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部分市民在开启“买买买”模式的同时,也遭遇消费陷阱。如何更好地保护市民的消费权益?昨天了解到,有关部门已再次启动搁置了10多年之久的《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起草工作,该条例有望列入明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消费者保护涉及到每个人利益。交易前的违法广告、虚假信息,交易中的霸王条款、欺诈误导以及交易后的售后服务、个人隐私、消费维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境地。早在2004年,市消委会就牵头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作了一系列的调研论证工作。后来,因为国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到一些重要制度变更等问题,相关工作暂时搁置。

  2014年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许多创新之处,广受好评。但是进入“网购时代”,面对货不对板、虚假打折、虚假评价、消费者信息泄露等诸多新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存在制度缺失,有许多需要完善和细化的地方。今年市两会期间,黄亚英等市人大代表就联名提出关于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

  在黄亚英等代表看来,一方面,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技术的进步为消费者保护带来新挑战,急需新的制度形态应对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些制度设计也不利于深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展开。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直接排斥了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

  早在2015年,市市场监管委就再次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委托深圳大学法学院展开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课题研究。目前,课题组已完成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和内部讨论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在代表议案处理报告中表示,虽然在国家层面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深圳作为一线城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和需求,且多年来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该委建议将《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列入明年立法计划,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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