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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望平等享有市场主体地位

    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相比草案一审稿,这次的草案二审稿还新增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对此,在该草案此前征求各方面意见时,有些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实践中成员出资的形式多样,只要符合章程规定、全体成员认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即可。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的内容。

    此外,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规定方面,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二是增加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的内容;三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本栏稿件均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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