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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驾车在高速路上逼停路过车辆实施抢劫获刑

  正义网南宁11月30日电(通讯员 何家银)实施抢劫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而在高速公路逼停他人车辆实施抢劫,不但犯罪,而且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行为,男子轻信他人的指使共同参与抢劫,近日,由广西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阮某荣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阮某荣系广西博白县人,因涉嫌抢劫罪于是2016年10月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13年2月18日,黄某胜(已判刑)与他人合谋上高速公路抢劫后,便叫被告人阮某荣一起参与,阮某荣表示同意。次日凌晨,阮某荣与黄某胜、李某亨(已判刑)、唐某琴(已判刑)伙同他人在广西南宁市横县六景镇高速路口汇合,后分别驾驶多辆汽车上高速往广东省广州市方向行驶,一路沿途寻找抢劫目标。

  期间,被害人严某驾车帮被害人严某某运送一批洋酒,途经广西兴六高速公路横县路段481公路附近时被黄某胜的同伙逼停,严某被赶离现场。阮某荣、黄某胜、李某亨等人在现场将轿车上的洋酒全部搬上他们的汽车,后将抢得的洋酒运至广东省湛江市交由同伙销赃。事后,黄某胜分得赃款1.2万元,李某亨、唐某琴各分得赃款1万元,阮某荣分得赃款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阮某荣于2017年8月14日向横县人民法院退出其分得的赃款6000元。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阮某荣作为从犯,自愿认罪,并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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