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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婴儿泳池内发现红色絮状物杂质

  家长在徐汇区豆星球母婴水疗小儿推拿馆泳池内发现红色絮状物/晨报记者 张佳琪  制图/张继

晨报记者 张益维

  2016年12月18日,新闻晨报刊登《监管空白,婴儿游泳中心期待有章可循》,报道了一位家长带着2个月大的宝宝去婴儿游泳馆游泳后,当晚宝宝就发高烧,一度下达病危通知书。后来,经连日抢救,终于病情稳定。家长一度怀疑,是那次“游泳”导致了宝宝被感染。
  时隔一年后,晨报再次接到爆料称,7个月大的宝宝在徐汇区“豆星球母婴水疗小儿推拿馆”游泳后拉肚子,当时曾发现水中有红色的絮状物杂质。
  某点评网站显示,上海目前有500多家婴儿游泳馆,在各大商场遍地开花。然而,由于婴儿游泳馆并不属于公共游泳场所,一直存在监管空白。
  同时,婴儿游泳馆尚无专门的卫生标准,连水质检测都无法进行。不少家长质疑:既然成人泳池都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管理规定,为何婴儿泳池却始终无章可循?

  消费者:
  婴儿泳池中现红色絮状物

  毛女士有一个7个月大的儿子。最近,朋友向她推荐了徐汇区的豆星球母婴水疗小儿推拿馆。12月3日,毛女士带着儿子,准备尝试一下。在馆内阿姨的介绍下,宝宝戴上泳圈,被放入单人的小泳池中。宝宝在水中舒服的样子,一度让毛女士考虑是不是要带他长期来游泳。可就在毛女士为宝宝拍摄小视频时,突然发现一片片红色的絮状物出现在了水池中。
  “这是什么?”毛女士追问。馆内的阿姨也愣住了,急忙抱起孩子放入旁边中池中。当泳池水被排净后,一片片红色的絮状物清晰可见。
  “我担心是宝宝的大便,或其他什么东西。”毛女士称,游泳结束回家后,孩子就拉肚子了。

  商家:
  没找到愿意检测的机构

  毛女士说,好在当初在她的坚持下,游泳馆的工作人员保留了一部分絮状物,她也带了一些絮状物回家,并要求店家进行检测。
  不久后,店方告诉毛女士,他们联系了多个部门,但是都没有找到愿意检测的机构。店方随后又发了一份据称来自维修厂家的判断,称“只有可能是水垢意外流出”。商家的答复并不能令毛女士满意,她希望商家能提供杂质是水垢的证明。
  对于毛女士的要求,豆星球母婴水疗小儿推拿馆的经营者陶女士也十分无奈:“我们真的打了很多电话,想做检测,但对方回复说,这个既不是污水,也不是饮用水,没办法做检测。当时消费者也保留了杂质,如果他们能够找到检测机构,我们愿意付费让机构检测。”
  “孩子回家当天就拉肚子了,对方说需要证明孩子生病和游泳有关系才愿意负责。”毛女士说,对方始终没有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却向她要证据,“有点不合情理”。
  陶女士则吐苦水说,作为一家婴儿游泳馆,店内没有保留杂质的容器和条件。如今那份絮状物也不见了。

  [记者调查]

  开设婴儿游泳馆“没什么要求”

  根据2015年上海颁布的《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其中对游泳池水质的监测,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除了泳池每天自检以外,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每月对游泳池水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为什么婴儿游泳馆却无法检测水质呢?陶女士说,婴儿游泳机构并非游泳馆:“因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我们并没有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上也没有写相应的经营范围。”
  “我们也很想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但目前还没有这个类别。”陶女士说,他们对卫生问题的规章,也都是自行制定的企业内部规范。譬如,进门需换鞋,家长需要洗手,婴儿进入水池之前,需要先测体温等。
  在家长们看来,相对于成人游泳馆,婴儿游泳馆应该有更严格的监管标准才行,没想到根本没标准。
  晨报记者随机抽查了沪上部分知名婴儿游泳馆连锁品牌门店,发现大多数婴儿游泳馆不具备应急抢救设施、水质检测设施。
  而且,相对成人游泳池,婴儿游泳池的开设十分随意。在暗访中,婴儿游泳馆加盟企业上海伊贝莎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开设婴儿游泳馆不需要开设者本人具有资质,也不需要对婴儿游泳馆进行特别的选址,申请执照也相对简单:“我们是一个比较边缘的行业,目前来说,开店是没什么要求的。”

  [相关部门]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没技术设备检测水质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也收到了12315转来的市民投诉。该工作人员称,工商部门所有的登记项目,都按照国家统计局对行业的分类进行登记,婴儿游泳是不会出现在营业执照上的。
  该工作人员说,按照体育局要求,游泳项目是高危健身项目,不分婴儿或是成人。
  2013年起,上海市工商局(微博)紧急叫停了母婴项目的登记,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恢复。但婴儿游泳项目是否算入其中,还有待商榷。
  该工作人员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技术,也没有专业设备,去检测水质是否符合要求。他认为,卫生环境的监督还是应由卫生监督所承担。

  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监督所:
  尚无专门的卫生标准

  作为公共游泳馆卫生的主要监管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监督所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适用于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游泳场所,对象为成年人群,对其水质、内部布局、功能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和婴儿游泳馆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无法适用于婴儿游泳馆。
  “婴儿游泳馆,目前尚无专门的卫生标准。”该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仅有工商营业执照作为‘婴幼儿游泳馆’经营的前置条件,故此类场所可能存在经营行为无序、管理不善的情况。”
  那么,市民在婴儿游泳馆消费时,发生意外或纠纷,应该向谁反映呢?
  该工作人员表示,婴儿游泳馆的环境卫生管理主体应该是经营者自身。目前情况下,如发现问题,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等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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