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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 深夜三次砸开车窗实施盗窃

  正义网株洲11月6日电(通讯员 叶灯波)因盗窃获刑,刑满释放刚满三个月,又动起了盗窃的歪主意,深夜三次用石头砸开小车车窗实施盗窃。日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3月1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的黄某不思悔改,不但没有找到一份正经工作,而且还想重走“老路”,妄想不劳而获。2017年6月14日晚上11时许,黄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的路边,寻找作案目标。

  黄某突然看到一台蓝色小车的副驾驶上放了一个提包,遂心生歹意。趁周围无人之机,黄某从附近的垃圾桶旁捡了一块石头连续朝小车副驾驶一侧的玻璃门砸去。待车窗砸开之后,黄某迅速偷走副驾驶上的小提包。拿走提包内的50元现金后,黄某便将包仍到了路边的垃圾桶里。

  随后,黄某仍不甘心,骑着摩托车沿着建设北路来到了石峰区清石广场附近的一人行道上。黄某停好车后查看周围的情况,发现一台黑色小车副驾驶上放了一个挎包。见此,黄某在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再次采取砸开车窗的方式偷走该挎包,并将包内的2500元现金占为己有。

  前两次得手,使黄某尝到了甜头。于是,2017年6月18日晚12时许,黄某骑着摩托车来到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天池足浴店门外的路边,发现一台白色的越野车副驾驶上放了一个小钱包。随即,黄某采取之前同样的方式,将车窗砸开,拿走车内的小钱包,并将包内的3000余元现金装入自己的口袋后,将钱包丢弃。

  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涉案价值六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黄某系有盗窃犯罪前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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