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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出境”引关注 网信办重申:通过评估可出境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针对《网络安全法》中对大数据出境的规定,再次成为外国媒体关注焦点。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任贤良再次重申,在境内存储数据是针对那些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对所有的网络运营者的要求。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出境的应该按规定进行评估。

  自《网络安全法》通过表决后,这一条规定引起了许多外国企业的关注。在今日的发布会上,有外国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有些外资企业表示担忧。

  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任贤良表示,在境内存储数据是针对那些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对所有的网络运营者的要求。

  他表示,这条规定不是针对所有的数据,只限于个人信息和重要的数据。何为重要?就是对国家而言,这个判断是作为重要的,而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的。

  今年4月份,国家网信办对外公布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明确,存在“数据出境给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等安全带来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数据不得出境。

  该文件定义了“数据出境”,是指网络运营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提供给位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而“重要数据”,是指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任贤良说,对于确实需要出境的数据,法律做了制度上的安排,经过安排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此外,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可以出境。

  “特别说明,包括拨打国际电话、发送国际邮件,通过互联网跨境购物等,这些个人信息、个人的主动行为都视为作为个人主体同意的信息,这些出境都不受影响”,任贤良说。

  “重要数据境内存储”这一政策是否会影响到信息自由流动?

  对此,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此前曾表示,个人信息直接影响个人隐私,影响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基于这种认识,我国立法明确,除非确实必要,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不应流出境外。

  他说,我们难以保证信息和数据流出到境外后的安全,这一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信息流动应该建立在规则之上。将来在评估信息能否出境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目的地是否有能力、有诚意来确保我们的数据信息安全。

  那么这种规定会不会影响国际贸易?

  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回应称,《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境内留存和出境评估的规定,不是要阻止数据跨境流动,更不是要限制国际贸易。当今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前提,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必要条件,我们愿同各国就此问题开展交流合作,共同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跨境流动,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网络安全。

编辑:郭红梅 艾峥 校对:范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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