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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德水:留置事关监察体制改革公信力 要慎用也要用好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做客正义网。闫昭 摄

  正义网北京11月3日电(见习记者 王跃)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时,明确提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和“两规”究竟指什么?取代又意味着什么?近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做客正义网时表示,留置是监察委员会调查措施的升级,留置能否用好又直接关系到监察体制改革公信力的问题。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留置”一词被首次列入监察委员会的12项措施之一。但记者了解到,人们对留置和“两规”的含义并不熟知,庄德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作出了解释。

  庄德水表示,“两规”就是指要求被调查的党员要在指定的地点、指定的时间内对所涉及到的问题作出说明。“‘两规’在法律上是没有的,主要依据的是党内法规,特别是199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里面的‘两规’使用方式和权限。但这种运用缺乏足够的合法性。”

  “从我们现实的案件调查情况来看,‘两规’是非常有效的调查手段,可以对贪官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力。”庄德水表示,很多贪官没被“两规”之前,可能会对组织的调查不太配合,但是“两规”之后,他们就可能受到心理上的震慑,向组织交代有关问题。“可以说对一些重大的腐败案件,‘两规’是必用的一种调查手段,没有这种调查手段,很多腐败案件是很难推进的。”庄德水补充说。

  “两规”本身只有党内法规的依据,而没有国家层面上的法律依据,跟不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步伐。“所以,需要有一个好的合法性手段为‘两规’本身提供法律依据。从现实需要来看,必须去用一种与‘两规’相类似的强制性手段来对贪官形成威慑力,实现腐败案件的突破,监察体制改革发现用留置的手段就很有效。”庄德水说。

  庄德水进一步解释道,留置是一种行政的强制权,在现有的整个法律文本中,警察法中有提到留置手段,即对一般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扣留24小时,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8小时。“以后,留置到底是什么性质,是一种跟现在公安机关所用的留置一样的使用行政权的原则,还是要融合进检察机关的强制性手段成为一种准司法权,这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同时,庄德水也提出:“现在一直在提倡改革有法有据,也提倡所有的国家的重大事务要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运行,走法治道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如何与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相衔接、相契合,主要取决于留置这些调查手段能不能用、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并且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用到位。”

  在现有的12项调查手段中,从对腐败官员强制性角度来说,留置是最具强制力的,它会限制人身的自由。“留置能不能用好,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信力的问题。因此,这个手段要慎用,也要用好。”庄德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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