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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猥亵未成年学生 家教被判有期徒刑并“禁止从业” |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年薪16万的家教老师邹明武被指多次强奸、猥亵女学生,并被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公诉至法院。今天(12月26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判决被告人5年内不得从事教师行业。

  该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

  今年39岁的被告人邹明武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时被评为“一级教师”以及“海淀区骨干教师”。他也是17岁的高二学生小娜(化名)的任课及家教老师。

  据指控,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他利用给小娜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邹明武当庭辩称小娜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也未采取强制手段猥亵小娜。

  据了解,小娜曾多次跟父母提出要更换家教,但父母误认为她不愿意学习,一直未更换。这种情况下,小娜主动提出在卧室安装监控,记录下邹明武猥亵她的全过程,后告知父母被邹明武强奸和猥亵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明武虽称与被害人小娜是师生间的暧昧关系,但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话题或者暧昧语句。他与小娜强行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对于被告人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据小娜家中的监控录像,小娜对邹明武的亲吻、抚摸都有躲闪,且邹明武有明显拉拽小娜为他手淫的行为,结合全案证据,故对邹明武所辩解的他是在被害人小娜的同意下发生身体接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依法对邹明武宣告从业禁止。

  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邹明武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禁止被告人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上诉。

编辑:王中新 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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