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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配套新规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上海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办学层次和类别等部分依次组成。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言义一致

  ■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鼓励各区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这2个文件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政策精神的重要配套文件,对于确保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办学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服务上海社会和经济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实施意见》提出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完善政府扶持政策、落实现代学校制度、强化规范发展、提高办学质量、保障师生权益、提升管理水平、发挥各方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本市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确保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实现平稳过渡。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许可和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法人登记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办学层次和类别等部分依次组成。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且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言义一致。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还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部分。

  相关文件还提出完善民办教育支持政策,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财政扶持力度,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鼓励各区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设立民办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计划等。同时,健全民办学校综合监管和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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