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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提速 浙粤苏新受理案件数居前三

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力度正在持续加大。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截至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

从2013年开始,我国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扭转了此前多年连续下降的趋势。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

破产清算是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1日撰文指出,法院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权利:符合破产重整的,采用破产重整方式救活企业;符合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实现市场出清;符合破产和解的,由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

为了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已设立了90个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这大大促进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质量与效率。杜万华认为,民商事司法机制应当引入第四个环节——破产。通过破产环节,执行环节无解的执行不能问题,可以顺利依法化解。

“严格来讲,‘僵尸企业’分成三类:微困企业、特困企业和已经‘僵尸化’的企业。微困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可以救活的,它们的产品或服务还有销路;特困企业中有一部分,需要用特别的手段才可以救活;第三类企业就肯定应该进行破产清算。”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记者。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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