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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益性不足应及时予以撤销或转为企业

  近日,《关于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实施,标志着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意见》,加强对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意见》创新性提出建立退出机制,明确此类事业单位公益性不足时,应及时予以撤销或转为企业。

  从业人员约5000人

  按照相关规定,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据此,事业单位根据举办单位不同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近年来,深圳积极支持各种组织通过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事业单位,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市共登记此类事业单位160余家,从业人员约5000人,覆盖科技、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

  “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兼具事业单位之名和公益属性之实,管理更加灵活有效,在服务深圳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市编办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在科技领域,目前深圳有其他组织举办的事业单位70余家,包括了境内外知名高校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发展举办的46家研究机构,像香港大学深圳研究院、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等;而在教育领域,共有50余家,包括高等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像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深圳外国语学校国际部等。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事业单位

  据了解,针对准入标准不清晰、协同监管机制缺失和退出机制不明确等问题,《意见》坚持公益导向、多元发展和综合监管,对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的准入、监管和退出等全过程形成相关制度规范,在鼓励创新发展的同时,确保其规范有序运作,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该负责人介绍说,《意见》进一步清晰规范了准入事宜。比如,现有法规和政策明确举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法人组织,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我市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举办,也可以由多个单位合作举办(包括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合作举办)。为更充分激发社会参与公共服务活力,《意见》还明确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联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在科技创新、高校合作、教育、卫生等领域举办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公益服务,共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此外,《意见》还明确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不定机构规格和行政管理岗位等级,不定编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自主管理运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社会保险。

  《意见》还进一步强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操性,不仅提出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更是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可操作的指引与规范,规定此类事业单位要健全理事会架构、明确职责定位、强化内部民主管理和强化信息公开等。

  创新建立退出机制

  《意见》还创新建立了协同联动监管机制,分别明确单位内部、举办单位、各职能部门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责任,通过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保障单位依法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在举办单位监管方面,就明确规定举办单位应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此外,探索建立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机制,积极推行其他组织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还将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利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综合评估和信用监督。

  《意见》还创新性提出建立退出机制,明确此类单位撤销或转企的标准为:事业单位的设立宗旨和职责任务已完成,或者长期不开展业务工作,或者违背事业单位公益性宗旨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撤销或注销清算过程中,资产处置方案须报经所属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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