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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引发母女对簿公堂

星报讯  相同类型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甚至同一审判法庭作出的判决,往往因为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日前,一起母女对簿公堂的案件引起安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而背后的根源则是同案不同判。对此,市场星报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水平,按最高院的要求,省高院已逐步发布参考性案列。

作为原告的周某玲诉称,被告孙某是其母亲。母亲在其与男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同是被告的杨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将自己与男友共同购买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666号和润华府1幢2308室房屋卖于杨某某。据了解,在周某玲起诉自己的母亲之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已就孙某与杨某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作出了判决。判决认定孙某对所卖的房屋没有处分权,故判决解除孙某与杨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孙某返还杨某某双倍定金12万元并赔偿杨某某损失29万元。周某玲表示,本来法院判决后,他们也准备服从判决,但无意中发现了同一法院对另一起相同案件的判决。不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赔偿金悬殊竟然高达7倍。该起案件中,母亲在儿子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将儿子的房屋卖给了别人。发生纠纷后,法院审理后没有认定母亲没有处分权,而是直接认定没有代理权。从而判决双倍返还13万定金并赔偿买方4万元损失费。为此,不得已的情况下,她才会起诉母亲,要求法院认定母亲没有代理权,所签协议无效。

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判决,往往是因为适用的法律不同导致。对此,怎样才能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尺?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按照最高院的要求,省高院在2014年开始已经逐步发布参考性案例。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运用参考性案例指导审判工作,可以促进法律适用在时间、地域、对象上的同一性,使上下级法院对相同或相似案件作出的裁判互不冲突,使同一法院前后作出的裁判互不矛盾,以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来体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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