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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规范机构与投资者权责 防范业务风险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谭浩俊认为,资管新规就是要解决目前资管产品在销售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公开透明、收益分配不合理、金融机构没有完全按照资管业务的本质要求去做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理顺资管业务的关系,明确资管业务的范围,界定资管收益的分配范畴,规范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权利和责任。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众所周知,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按理,应当由投资者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却往往很难得到落实,刚性兑付现象比较严重。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对资管产品做出一些非理性宣传,夸大资管产品的收益和好处,回避资管产品的风险和损失,误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一些金融机构在实施资管时,参与资管产品的收益分配,而不是只收取管理费,使投资者无法得到受益最大化。所以,一旦资管产品发生风险,银行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赔付责任,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刚性兑付。

  事实也是如此,在收益没有完全由投资者享受,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时又没有享受到完全公开透明信息的情况下,把可能出现的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来承担,打破所谓的刚性兑付,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很难得到投资者认可和接受的。打破刚性兑付的前提,就是要信息完全公开透明,要让投资者享受最充足的投资收益。

  资管新规就是要解决目前资管产品在销售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公开透明、收益分配不合理、金融机构没有完全按照资管业务的本质要求去做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理顺资管业务的关系,明确资管业务的范围,界定资管收益的分配范畴,规范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权利和责任。特别在投资收益分配以及工作行为规范方面,新规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让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承担各自应当独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呢?首先,金融机构必须对承担的资管业务进行科学的评价。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资管业务都能够承接,特别是某些公募或私募产品,如果设计不好、行为不端,风险是相当大的。所以,金融机构在承担资管业务时,必须认真对待,既对自身负责,也对投资者负责,从而对那些明显存在风险的资管业务,坚决不予以承接。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其二,必须严格规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资管产品的宣传行为很多时候会决定投资者对资管产品的投资行为,特别对那些金融知识缺乏的投资者来说,大都是听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过度宣传、盲目夸大产品的收益,就有可能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失去风险意识。所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规范。否则,不仅本人要承担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金融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要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尽管新规在风险的承担方面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投资者应当独立承担风险,但是,谁也无法保证,在执行中不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对资管业务还是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可以由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委托者、投资者共同出资建立。一旦发生风险,可以依据情况给予投资者适当补偿,避免矛盾激化。

  最后,完善法律约束和惩罚机制。法律是公民权利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新规出台以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利益非常重要。特别是投资者,一旦发生投资风险,且不完全是由自身造成的,司法机构应当全力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相反,如果责任完全在于投资者,在出现风险后,也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避免金融机构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真正在法律层面打破刚性兑付。

  总之,新规就是要从制度上规范资管业务行为,让资管业务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避免出现收益不明确、风险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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