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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印发关于考上“双一流”(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硕士生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博士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2000元”。

  据悉:2000年5月,为贯彻《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族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琼发〔1999〕19号)文件精神,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奖励考上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办法》(琼族〔2000〕21号)文件,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在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中,凡未享受民族政策和其他政策加分照顾而达到第一批录取分数线被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录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2003年5月,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又联合印发《关于鼓励琼籍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和攻读研究生的办法的通知》(琼族〔2003〕16号)明确:“参加全国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正式录取,获得硕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获得博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该两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今,奖励标准多年未作调整。

  2017年9月20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称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并报***批准,公布了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将原来155所“211计划”和“985工程”重点院校调整减少至137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同时为加快推进美好新海南建设、实现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建议继续执行少数民族大学生和研究生奖励政策,同时考虑到政策变化、奖励标准长时间未调整、物价上涨、奖励吸引力等因素,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拟制了《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报省政府得到批准,将原有的两个奖励办法拟成一个奖励办法,将其中主要精神变更为:对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硕士生每人一次性奖励8000元、博士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2000元。

  至此,海南少数民族大学生结束了连续17年、少数民族研究生结束了连续14年奖励标准未调整的历史,海南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又翻开了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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