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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提出异议 检察官补强证据 省二中院对一起非法采矿案当庭宣判


  天涯法律网讯(刘洪记)陈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抓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其非法采砂数量和价值提出异议,办案检察官到案发现场调查补强证据,省二中院近日公开审理这起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8月,陈某某租用他人在儋州海头镇的荒地挖池塘发展水产养殖,双方口头商定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每亩每年租金1100元。2016年8月至9月间,陈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卡车等设备在其租用的荒地上采砂贩卖。经鉴定,陈某某采空的天然砂量为13567立方米,价值149237元。

  该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对其非法采砂数量和价值提出异议,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带陈某某到案发现场,对其采砂地点进行指认,并要求对全过程录像。检察官还与鉴定人就案发地的破坏程度,采砂量的测量、计算方法等问题沟通,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补强案件证据。庭审中,针对陈某某的异议,公诉人着重对采砂数量和价值的测量、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了阐述。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合议庭也当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结合近期央视播出的纪录片《将改革进行到底》关于守住绿水青山篇对被告人陈某某和旁听群众进行了生动的法庭教育,警示大家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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