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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一企业发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工商局长出庭应诉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因不服不予受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湖南省湘潭市一家公司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今日(3月5日),案件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金冬、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伟出庭应诉。

  新京报记者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获悉,今日上午,天心区法院院长谭剑辉、行政审判庭庭长唐吉娜、人民陪审员陈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金冬、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伟出庭应诉。

  2017年9月21日,湘潭市一家设备公司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26日,工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述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仅有60%股东表决权予以表决通过,并未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的要求为由,依法不予受理。

  上述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湖南省工商局作出维持湘潭市工商局行政行为的湘工商复决字(2017)第11号复议决定。

  2018年1月,上述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两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受理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

  天心法院称,在今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就双方的证据、以及其他争议的焦点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编辑:戴玉玺 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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