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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对违法文件发督办函 合宪性审查已箭在弦上

  原标题:南方都市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违法文件发出纠正“督办函” 合宪性审查已箭在弦上

  今年2月初,多个省市人大常委会收到一份“罕见”的“督办函”。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要求限时反馈并及时纠正此前备案审查指出存在问题的地方性法规。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违法文件发出纠正“督办函”,对违法文件纠正“一追到底”。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备案审查工作的推进,人大的“刚性监督”力度明显加强。据南都记者获悉,接下来,全国人大在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方面还将有“大动作”,合宪性审查已“箭在弦上”。

  首发督办函:对违法文件纠正“一追到底”

  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向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发送督办函,分别督促有关地方修改审计条例、计生条例,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

  这是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重点纠正的三例地方性法规违法现象。经备案审查发现,多地有关审计的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超生即辞退”条款、著名商标制度都存在违反上位法和立法精神,并致函要求地方进行清理和纠正,但有不少地方尚未落实。

  据了解,此次督促修改审计条例的函发河北省、江苏省、贵州省、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郑州市、洛阳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督促修改计生条例的函发江西省、贵州省。督促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的函发吉林省、安徽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长春市、吉林市。

  在“督办函”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有关地方尽快落实,已修改的要回复修改情况,尚未修改废止的要明确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真正做到“有错必纠”。今年,法工委将适时开展对上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将此称作“回头看”,这也是今年备案审查的第一项重点工作。

  南都记者了解到,以往对备案审查后违法文件的纠正情况,更多是通过电话、口头沟通。去年以来,随着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的健全和细化,一整套工作流程被确立下来,“发函督办”被作为违法文件纠正“一追到底”的一项措施,防止出现“你提你的,我做我的”,对审查研究意见不理不睬不办的现象。

  “如果在督办函限期内还不纠正的,后面还有实地督查、约谈,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动用撤销权,对违法文件进行撤销。”梁鹰说,而“纠正”,不仅仅要求清理违法法规和文件,还要对相关违法行为彻底叫停。

  今年备案审查还将重点盯住部门和政府规章

  近年来,针对一大批存在问题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人大备案审查频频“亮剑”,引外界广泛关注。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首次就备案审查工作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数据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除根据审查建议进行被动审查外,主动审查工作也在大力推进。2017年已经完成对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150余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工作。

  在此次报告后,从2017年12月底到2018年2月初,不足两月时间,全国人大法工委又收到了三、四千件的备案审查建议。据了解,这一数据超过前五年的总和。

  梁鹰告诉南都,今年,备案审查工作已“划定”重点:除了“回头看”之外,还将重点审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出现的问题、环境生态保护领域法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过去全国人大对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等关注较少,但是这些恰恰是数量最多、最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梁鹰坦言。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实行分领域备案、各负其责的备案工作体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分别对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负责对***制定的行政法规、“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法制办则对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进行备案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工作重点,也就意味着,接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与***法制办、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起“协同联动机制”,推动有关方面对“问题文件”及时采取行动,督促相关问题的纠正。

  合宪性审查启动已“箭在弦上”

  事实上,备案审查工作的推进,也是在为推进合宪性审查“探路”并奠定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

  梁鹰将合宪性审查形容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和总开关”。在他看来,合宪性审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个非常高瞻远瞩的战略决策,将为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提供强大推动力量。

  梁鹰还曾就“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的关系做出解释。据介绍,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必然要求和必要方式,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基础和着力点。虽然二者在审查的主体和对象上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去年底,梁鹰也对媒体透露,根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开始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日前他进一步向南都记者透露:十九大提出合宪性审查之后,下一步将会有一系列动作。

  据介绍,今后,合宪性审查不仅有事先审查机制,也将有事后审查机制。比如国家机关出台的政策、制定的文件,凡是涉及宪法问题的都可能要事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而国家机关、公民、社会组织等,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宪情况的,也将可以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人大正抓紧建设覆盖全国的备案审查平台体系,以此提高对违法文件的监督效率,也方便公民组织通过网上直接向人大提交对违法文件的审查建议。截至目前,全国人大的备案审查平台体系已基本建成,全国13个省级人大已经建成、5个地方基本建成,预计今年上半年,所有省级都将建成平台,并往设区市延伸。

  南都记者程姝雯 王秀中 发自北京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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