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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赋权试点 武汉市委首部党内法规出台

  原标题:武汉市委制定首部党内法规

  《武汉市委加强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若干规定(试行)》近日出台,这是武汉市委首部党内法规,也是我市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在武汉等7个城市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是***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武汉的信任和重托。

  2017年5月,***决定在武汉等7个城市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要求重点围绕基层党建、作风建设方面探索制定党内法规。

  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武汉市委加强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得以出台。

  《规定》共8章30条,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和“新衙门作风”以及“微腐败”问题,梳理并吸纳了武汉市在基层作风建设实践中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

  “基层党员干部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规定》明确,对基层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武汉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党内法规,能够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于推动党的建设,具有参考、借鉴价值”,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表示。

  延伸阅读:

  这部法规是怎样出台的?有哪些创新之处?其最大特色和亮点在哪里?昨日,长江日报记者采访了市纪委相关负责人。

  中办法规局严格审核把关《规定》

  | 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

  问:这是武汉市委首部党内法规,其出台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答:武汉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法规制定项目获批后,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领会试点工作要求,广泛收集资料,多次开展调研座谈,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员干部以及市委基层作风巡查组组长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市委办公厅、市纪委机关密切配合,分别征求了全市党委系统、纪检监察系统以及市委法律顾问、基层党员干部的意见,并充分论证分析,反复修改完善。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省委办公厅指导,严格审核把关,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

  | 整治“新衙门作风”“微腐败”等被纳入

  问:《规定》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纠正“四风”、大兴调研之风、大兴实干之风等精神,并把防范、杜绝“新衙门作风”“微腐败”等突出问题纳入进来,从制度层面细化要求、明确规定、保障落实。同时,按照“作风培育—监督—巡查—评议—查处”的链条进行布局,既涵盖了作风建设基本内容,又突出了作风巡查、作风评议等重点内容,确保法规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内容完备。

  | 主要目的是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问:《规定》有哪些创新和探索?

  答:从内容上看,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把武汉在基层作风建设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些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用制度规范起来、固化下来,形成能推广的样本。

  从执行上看,遵循操作可行、简便易行的原则,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把上级有明确要求、工作有实践基础的措施纳入进来,尽量细化、具体化,避免大而全、大而空,既便于执行和操作,也避免给基层带来负担。

  |《规定》将进一步巩固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成效

  问:武汉市出台首部党内法规的意义是什么?

  答:《规定》系统集成了武汉近年来尤其是新一届市委成立以来推进作风建设的经验做法,从制度层面确保已经采取的措施、形成的机制扎根落地,有利于推进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

  同时,这是武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实践探索。***在武汉等7个城市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对武汉来说既是信任和机遇,也是职责和使命。作为市委首部党内法规,《规定》的出台,既为武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打下了重要基础,也为***探索建立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机制提供了武汉经验。

  专家学者:让作风建设找到了抓手

  市委党校党史党建部主任、副教授翟一博:《规定》内容充分体现了***要求,与上位党内法规相衔接,同时又紧贴实际。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规定》把作风巡查和作风评议作为作风建设逻辑链条上的两个重要环节,并作了详细规定,这在其他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中很少有,让作风建设找到了抓手,这是《规定》的最大亮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德淼:出台《规定》,武汉开了风气之先,体现了法治要求的规则之治、良法之治、权力制约之治、权威之治,同时操作性比较强。

  党员干部:抓住了作风建设的根本

  汉阳区建桥街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规定》既紧扣中央精神,又极具地方和基层特征,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抓常抓细抓长的重要依据。

  江汉区汉兴街纪工委书记沈慧:《规定》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夯实作风建设思想根基上下功夫,抓住了作风建设的根本。

  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戴勇:《规定》中着重提到“服务改善民生”“积极履职尽责”等五个方面内容,很系统、很具体,操作性很强,是非常接地气的法规条文。

  江岸区百步亭工商所所长汪波:《规定》明确了“双评议”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考核手段,对我们加强基层作风、提升服务群众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碧湖新村社区书记辛福华:《规定》给基层党员干部划上了“硬杠杠”,基层作风建设有了准绳和标尺。

  评论:为依规治党作出武汉探索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就是管党治党的法度、重器。

  近一年多来,武汉市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和“新衙门作风”以及“微腐败”问题,大力开展正风除弊,创造性实施“红色引擎工程”、基层作风巡查、 “双评议”等举措,打出作风建设组合拳,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成果和成功经验。

  《规定》作为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的成果之一,立足武汉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系统集成武汉市作风建设系列创新实践成果,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为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提供了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长江日报评论员 华智超

  《规定》全文如下⬇️

  武汉市委加强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党员干部,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加强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防止“七个有之”;必须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导向,以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聚焦服务不到位、进取不积极、工作不落实、担当不主动等“新衙门作风”,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特别是扶贫民生领域中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持之以恒正风除弊,着力抓落实、优服务、惩蝇贪,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提供坚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第四条  加强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应当坚持基层党员干部自我改进、基层党组织直接负责、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相统一,以教育管理培育良好作风、以日常监督持续改进作风、以作风巡查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以作风评议检查作风建设成效、以查处问责彰显正风肃纪力度,推动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实现根本好转。

  第二章  作风培育

  第五条  基层党员干部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理想坚定、对党忠诚,根植于民、服务群众,务实进取、担当作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实施“红色引擎工程”,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夯实作风建设思想根基。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大力弘扬为民奉献、拼搏赶超、改革创新、落地见效的精神,坚持以上率下,大兴调研之风、大兴实干之风,培育和宣传基层党员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勤政廉政标兵等正面典型的激励带动作用,引领各单位争一流、创品牌,引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创优争先。

  第八条  把作风状况作为对基层党员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作风优良、贡献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全面了解掌握作风状况,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十条  完善“网上群众工作部”运行机制,充分运用“城市留言板”“市长热线”“随手拍”等平台,及时发现基层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对群众信访举报件,认真受理、分类移交、快速处理。

  第十一条  创新舆论监督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持续推进“作风聚焦”栏目建设,打造“电视问政”升级版,公开曝光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典型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状况,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每年选取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加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对基层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作风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当逐一整改,并举一反三、由点及面,推动解决同类问题。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督办力度,推动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章  作风巡查

  第十三条  市委建立基层作风巡查制度,作为巡察工作的延伸和拓展,对日常监督和巡察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突出的单位,派出基层作风巡查组,督促解决问题,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十四条  基层作风巡查组应当合理安排力量和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暗访、机动检查,提高巡查精准度和时效性。巡查组可以采取个别谈话、调查走访、调阅资料、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作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对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巡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基层作风巡查组的工作,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按时回告整改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规处置巡查组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并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泄漏巡查工作秘密,不得干扰影响被巡查单位工作,不得无故增加被巡查单位负担,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作风评议

  第十八条  每年在全市开展作风评议活动,由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市直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作风评议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作风评议对象为基层党员干部,重点对拥有审批权、执法权的市级政府部门机关处室、区级政府部门机关科室,以及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基层站所党员干部作风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作风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问题;

  (二)在落实重点工作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消极应付、拖沓敷衍等问题;

  (三)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执法和监管,是否存在作风粗暴、徇私舞弊、故意刁难以及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四)在服务改善民生方面,是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是否存在“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吃拿卡要”“庸懒散慢”等问题;

  (五)在积极履职尽责方面,是否主动负责、敢于担当,是否存在庸碌无为、暮气沉沉,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拈轻怕重、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作风评议应当按照简便易行、公正客观的原则,采取“互联网+评议”模式,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等类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大数据评议。综合运用网络评议平台、城市留言板、市长专线等,组织服务对象进行实时评议。

  (二)业务部门评议。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类别进行评议。

  (三)督促整改评议。组织对大数据平台不满意评议事项进行回访,对涉及的评议对象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进行再评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议成绩排名,分别确定“满意单位”和“不满意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与其所在部门(所在区)年度绩效考评挂钩。

  被评为“满意单位”的,宣传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其党员干部的优良作风和先进事迹,组织部门在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活动时优先考虑。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一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六章  查处问责

  第二十三  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组织开展调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第二十四条  对落实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责任不力,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基层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多发、腐败问题突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和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基层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见微思纪、以案明纪教育,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深入研究部署,强化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党委(党组)抓好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级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基层党组织应当以实施“红色引擎工程”为抓手,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中,应当专门报告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纪委(纪检组)在每年述职报告中,应当专门报告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将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执行本规定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武汉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商市纪委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施行。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作者:记者王雪 蒋太旭 汪甦 长江日报评论员华智超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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