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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4个省市试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键理赔”

  中青在线北京11月28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四部门决定在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等14个省市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以下简称“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

  网上一体化处理包括责任认定、理赔计算、在线调解、在线鉴定、在线诉讼、一键理赔等流程。

  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应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建立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努力实现责任认定、理赔计算、调解、司法鉴定、法院诉讼、一键理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及追偿、法律咨询等业务的在线处理与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及保险行业应予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在线作出司法裁判并送达当事人后,应及时上传有关裁判文书等诉讼信息。

  根据《通知》,是否适用网上一体化处理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当事人选择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前,应按照《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开展诉前调解、一键快速理赔。

  此外,网上一体化处理进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等相关规定,经网上一体化处理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信守。

  《通知》强调,有关调解组织应实时上传调解协议等调解信息。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网上一体化处理,并及时将相关当事人、事故车辆、责任认定等信息传递至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一致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申请鉴定的,受理纠纷的调解组织可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调解阶段在线启动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缴纳鉴定费用、传输鉴定检材、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及逐案对鉴定意见进行评价,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评价结果。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应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通过网上一体化处理进行理赔,凡在平台上调解或裁判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在线发起一键理赔请求的,保险公司应在期限内进行快速赔付。

  据了解,网上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为期两年,分步实施,试点阶段只适用于涉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未参保的有关纠纷可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共同加强指导,适时组织阶段性检查总结,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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