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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阴阳合同 哪些问题导致公证文书执行不了?

  正义网北京8月26日电(见习记者 单鸽)因公证程序违法、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等问题,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率增加到了38%。 

  公证存在哪些问题,会导致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在8月24日召开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通报会上,海淀法院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释法解析。 

  不合规公证之一:非本人到场 

  张某、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徐某向张某某借款150万元。第二天,张某某将钱汇入了徐某账户。后来,因为徐某和张某没能按时偿还借款,张某某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称本人没有去过公证处。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证时张某的身份材料确实存在瑕疵,公证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未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为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应当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的主体身份错误,整个公证书的合法性和效力都将荡然无存。”海淀区法院执行裁决庭法官钟晓表示。而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未到场公证,属于公证程序严重违法,这也是海淀法院在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审查中发现的一大问题。 

  而对公证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审查,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这需要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尽到相当审慎的义务。”钟晓说,公证人员不仅应当对公证当事人进行身份证查验、核对照片等形式审查,还应充分询问,进一步核实公证事项。 

  不合规公证之二:债权人隐瞒事实 

  李某为经营餐厅向张某借款1500万元,并以名下的6套房屋作为担保,双方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借款合同》的公证。之后,因为经营不善,到期后李某未能归还全部借款,张某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但此时,李某却因为其他纠纷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证机关未能按照预留方式联系到李某。 

  张某见李某未出现,便隐瞒了李某已经还款1000余万元的事实,全额向公证机关申请了执行证书。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李某向法院反映了还款的情况,并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 

  后来,法院通过比照双方的账户记录,认为李某确实归还了部分借款,虽然没有全额支付,但是可以确认已经归还了部分本金。公证机关在执行证书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及起算时间均存在错误,无法在执行阶段作为执行依据适用。 

  “由于债权人的故意隐瞒,执行证书未能准确查明债务已经履行的部分,继而列出的执行标的存在重大错误,致使法院执行机构无法依据不正确的执行证书继续执行。”海淀区法院执行裁决庭法官潘亮洁介绍说,虽然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权对执行证书与事实是否一致进行审查,但确实不宜对执行证书的内容作出直接修改,否则可能代行审判职能。 

  公证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情况与事实不符,也是当前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公证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情况应当与事实相符,才能确保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有证据证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情况,则公证债权文书应当被认定为确有错误,法院将不予强制执行。“那么,双方就只能通过另行民事诉讼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后再申请执行。”潘亮洁说。 

  不合规公证之三:“阴阳合同” 

  借款人张某、抵押人王某与出借人李某签订了《民间二次借贷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向张某发放贷款160万元。为确保张某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王某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次日,王某与李某在房屋登记机关共同办理了抵押权设立登记。 

  后来,张某与李某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公证,但公证的并非是之前签订的《民间二次借贷合同》,而是一份重新拟定的《借款合同》,其中利率和借款期限均有变化。抵押人王某误以为是之前看过的合同,就在尾页签字了。还款期限到后,张某无力还款,李某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机关在核实发款情况时发现,公证的借款合同是在当年9月15日签订的,但李某在9月3日就向张某的账户汇款160万元。公证员询问先放款后公证的原因,李某谎称张某急于用钱,才先打款后公证。公证机关相信了李某的言论,出具了执行证书。法院执行中,抵押人王某发现公证的借款合同和自己手中的不一致,认为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两份合同均是指向同一笔借款。但是,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并不一致,由此造成两份合同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义务范围并不相同。而从还款记录来看,李某与张某实际上并未按照公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在两份合同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设立在前的担保效力及于签订在后的借款合同。据此,本案中存在履行的合同未公证,公证的合同未履行的情况,属于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应当不予执行。 

  “现实中,债权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息,债务人为了尽快借到钱,往往约定一份高利率、高违约金的合同,而由于这种合同属于违反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标准的规定,往往无法办理公证。双方就会在这份合同之外,拟定一份看似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用这份合同去办理公证。”海淀区法院执行裁决庭法官张旸分析说,这就是民间俗称的“阴阳合同”。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民间借贷的利息还是违约金,均不能超出年利率的24%的上限,超出部分,法院将不予执行。 

  “这种情况属于公证的债权文书并非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因而以其内容为依据作出执行证书,必然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也就失去了公证的意义。”张旸表示。 

  同时,他也提醒债权人和债务人,阴阳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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