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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错判、误判怎么追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立法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审委会的权责、工作程序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热议,部分委员呼吁立法明确错判、误判审委会该担何责?

  本次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限定了审委会的职权,规定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提出,在上述“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基础上,还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例如刑事案件中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拟判无罪等重大疑难复杂类案件。

  吕薇还表示,应健全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强化错判、误判中审委会成员的追责责任,“实行审委会委员公告制度,提供审委会成员名单的查询方式给案件当事人,并给予其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如果审委会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一旦案件出现问题则由审委会对外承担不利后果,并且案件结果作为审委会成员考核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苏泽林、史莲喜、陈国令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草案中的“审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提出疑问。

  陈国令提出,按照草案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有可能出现少数人定案的情况,“比如审判委员会13名成员,有7名成员出席会议,出席的7名成员有4名意见一致,这就可以作为多数意见,形成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但是这4名委员尚未达到审判委员会人数的1/3”,他建议,草案不对出席会议的人数作出要求,“直接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按照全体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确保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一定是代表了大多数委员的意见。”

  苏泽林曾任最高法副院长,他表示,“民主集中制这是老法的表述,没有改,我建议还是‘采取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更合适。”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则提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已经出现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就是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庭审判案件,“(审委会)除了讨论案件,能不能开庭审理案件?这是一个职权问题。我们应该鼓励这种方式,我们经常批评审判委员会的最大弱项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议庭在审,结果判的是审判委员会,现在就是把审判委员会赶到一线去,所有审判委员会成员出来开庭,这难道不是值得鼓励的一种审判方式吗?”。

  此外,检察长该不该列席审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有不同观点。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表示,草案沿用了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是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从实践中来看,这里使用‘可以列席’在实践中往往就是不列席。我认为应该要强化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而且从司法实践经验看,列席审判委员会确实可以收到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

  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则认为,应该删除“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不太合适,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列席审委会的会议,对判决结果是有影响的,但是又没有规定代理律师可以来列席。所以,我觉得这种规定不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趋势相违背,故建议删除”。

编辑: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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