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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认定“精神病”是对权利的有效保护

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监督工作。明确了强制医疗审理活动监督的内容,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实行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对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等十种违法情形。(相关报道见A08版)
   如果一个正常人“被精神病”后,其人身自由和精神状态将受到极大摧残,在被强制服用相关药物后,还极有可能被“治疗”出其他疾病。尤其是强制医疗没有固定期限。正常人“被精神病”后,再想尽早摆脱强制医疗很有难度。其以正常人身份从事民事活动也将成为奢侈,相关财产和民事活动将由成年亲属代理或代为保管。这就为别有用心者侵犯其财产权益留下了可乘之机。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从保护公民权利出发,强化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严格将拟强制医疗群体限制在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范围内,不随意扩大强制医疗对象。并注重对鉴定、庭审等可能出现错误或纰漏的程序进行全程监督。既确保每一个精神病人受到约束和救治,不至于成为潜伏在人们身边的“定时炸弹”,又保护正常人免遭“被精神病”之冤,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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