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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为九寨沟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提供税收支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九寨沟地震灾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7〕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九寨沟县7.0级地震灾后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支持纳税人灾后重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九寨沟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7〕358号)的要求,现将对九寨沟县等国家认定的地震灾区(以下简称受灾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灾后延期申报等相关税收征管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长申报期限问题

  延长受灾地区2017年8月纳税申报期限至2017年8月31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仍不能在上述期限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准至2017年12月31日。

  税务机关需要受灾地区的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类等相关资料可在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报送。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7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加收问题

  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017年8月8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至2017年8月8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

  四、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印发)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五、关于发票供应、税控设备办理问题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毁损、丢失空白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发票领购簿等资料的,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申请,及时进行核销、备案,补发发票领购簿,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对以上情况不予处罚。纳税人因地震灾害毁损的税控设备,需重新发行的,税务机关比照丢失、被盗金税设备的规定办理,但不予处罚。

  六、关于检查类工作的问题

  暂停对受灾地区受灾严重企业的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等检查类工作。

  受灾地区税务局应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相关咨询答复工作,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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