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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作案以为被拍盗走摄像头上演现代版"掩耳盗铃"

  正义网桂林3月28日电(通讯员 周玲)3月12日,家住广西永福县罗锦镇镇上村平安街的曾政嫂报警称,她房间里的衣服裤子以及放在衣裤内的一百余元现金被盗了。无独有偶,在曾政嫂楼下开瓷砖店的邱某某也报案称,自家店铺门前的两个摄像头被盗了,自己查看监控录像后,怀疑作案人是姚某。罗锦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前往调查,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姚某确有重大作案嫌疑。

  3月17日,姚某被拘传到案。经依法审讯,姚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3月7日凌晨2点多,姚某摸黑来到邱某的瓷砖店门前,想将停在门口的女士摩托车偷走,在发现该摩托车装有防盗器后,放弃了盗取。可他不死心,又来到二楼推开了曾政嫂家的房门,实施入室盗窃。他将放在床尾的衣裤偷出来后迅速跑到楼下,从裤子口袋里搜出一百余元。然后他取来棍子,把瓷砖店门口的两个摄像头勾下来,扯断电线,带着摄像头跑走了。问到偷摄像头的原因,姚某回答:“因为摄像头拍到我了,我想把它偷走好销毁证据。”

  实际上,他只知摄像头会拍到他,殊不知其实监控系统早已将拍摄到的画面上传至电脑,偷走摄像头也没用,录像已经保存在了硬盘里。他自以为偷走摄像头的行为很聪明,其实无异于“掩耳盗铃”。

  据悉,姚某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曾三次因盗窃被判刑,而且服刑结束至再一次获刑,时间间隔都很短,而最后一次服刑结束是2017年。不到一年时间,姚某再次实施盗窃,实乃屡教不改的惯犯,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治安,具有社会危险性。

  3月22日,永福县公安局以姚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广西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卷后认为,姚某入户盗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应予以批准逮捕。3月26日,姚某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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