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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天到3小时,告别冗长庭审,拒绝非法证据,上海一中院这么做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事务性问题,与案件事实查明、证据认定、交叉辩论等相关的问题均不得直接或变相在庭前会议进行,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证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被告人对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没有异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

 

今天上午,在上海一中法院刑事庭前会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开始前,到场的媒体记者观看了一起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同步视频直播。审判人员就一起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回避、管辖、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程序性和事务性问题,一一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意见。

 

“这是今年以来,我们院召开的第6次刑事庭前会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倪金龙说,从实践情况来看,刑事庭前会议有效提高了庭审的效率、质量和效果。

 

什么是刑事庭前会议?

 

倪金龙所说的刑事庭前会议,指的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由法官负责召集控辩双方,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系为开庭审判程序做准备的预备性程序。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其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一中院于2013年开始刑事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当年4月首次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先后制定了《关于刑事庭前会议规则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庭前会议召开的程序和方式、庭前会议的内容及效力等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明确刑事庭前会议适用的刑事案件,需存在程序性争议问题,或是案情重大复杂,或是社会影响重大,或是有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倪金龙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召开刑事庭前会议,除非控辩审三方都同意。

 

有效缩短庭审时间,提高效率

 

据统计,自2013年4月首次在案件审理中召开庭前会议以来,一中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共计21件,今年以来已有6件。在这些案件中,不乏一些重大、疑难、复杂,而且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如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涉及144亿元、被害人多达7万人的申彤投资集团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庭前会议均有效提高了刑事庭审的质量、效率和效果。通过庭前会议,不仅解决了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也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内容,在庭审时重点展开有争议的部分,适当简化了不存在争议的内容,突出了重点。据介绍,一中院以往审理重大职务类犯罪案件,庭审用时少则一天,多则数天,现在通过庭前会议,可以缩短到3小时左右。

 

同时,庭前会议在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时,也通过法律释明使得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更多的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悔罪。在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一案中,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就期货市场相关的规定、专业问题等进行了沟通,让绝大部分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当庭认罪。

 

“重视庭前会议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防范庭前会议的实体化倾向。”倪金龙强调,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事务性问题,与案件事实查明、证据认定、交叉辩论等相关的问题均不得直接或变相在庭前会议进行,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证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注重排除非法证据,拒绝冤假错案

 

据介绍,庭前会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排除非法证据。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探索和实践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2014年,一中院承接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研究》为契机,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索。一中院刑二庭庭长周强介绍道,他们以此为契机,调取了全国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判决文书,还实地走访了部分兄弟法院。同时,一中院在司法机关内部发放了大量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的问卷,收获了大量一手资料。

 

在探索和实践中,一中院总结了“八个明确”“五项措施”“两个沟通”12字经验,解决了法官非法证据“不会排”“怎么排”的问题,确保实现非法证据“有效排”的目的。

 

在一起受贿案中,一中院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录像,发现侦查机关可能存在涉嫌非法取证的情形,便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将涉嫌存在非法证据的该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定,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避免了冤错案件的发生。

 

“我院重视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与检察机关、辩护人进行沟通,确保瑕疵证据得以及时补正、涉嫌非法的证据得以先排除或者不进入庭审程序。”倪金龙表示,接下来,上海一中法院还将继续完善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排除两个实施办法,并进一步探索完善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经济补助,技术侦查证据质证方式改革,疑罪从无等相关制度,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责任编辑:王闲乐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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