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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患者有权复制病历资料

  原标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于忠洋)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并首次明确规定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条例内容

  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注重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与此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条例》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常规,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采用医疗新技术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要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对于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指出,病历公开是加强医患沟通的重要措施。“让病人更多地参与到医疗决策过程——知情同意,而不是知情不同意或者是不知情不同意,更多地理解医疗过程的风险。”

  纠纷处理

  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在此基础上,《条例》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

  另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同时,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理和尸检的要求,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解决纠纷。此外,《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此次公布的《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规定: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一方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损害鉴定

  对开展鉴定设立统一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教授指出,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但由于鉴定主体不同,鉴定方法、流程不同,鉴定意见往往差别很大,影响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据了解,针对我国目前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条例》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了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

  刘鑫教授指出,本次条例在制定时没有回避矛盾,而是另辟蹊径解决问题,从医疗损害鉴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机制入手,构建了协调、统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这体现在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对此,刘鑫教授认为,条例提出临床医学、法医学两个不同的学科概念,厘清了过去医疗损害鉴定与临床法医学鉴定(或称法医临床学)的关系。这项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相一致。

  同时,《条例》规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此外,《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出台背景

  我国医疗纠纷数量近五年小幅递减

  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效。2013年到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了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

  ***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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