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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性、精神、经济家暴:哪样距你近


 
    资料图。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审判实务中,受害者的诉求往往以身体暴力为主,但这并不能排除家庭生活中其他暴力形式的存在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作为丈夫的邵某某经常因生活琐事谩骂张某,并在争吵中,两次将两岁的女儿提起摔在地上。张某在保护女儿时,亦遭到邵某某殴打,致脸部、腰部等均受伤。张某无奈,报警求助,但回家后仍遭其殴打。”这是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家暴案件。

根据张某和其女儿的申请,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邵某某对母女二人实施家庭暴力。

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以来,淮安市发出的又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80余份,2017年发出1470余份,案件数量增长很快,案件质量也有很大提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家很早就开始关注婚姻家庭纠纷的法院。自2012年起,淮安市妇联即与该法院联合开展法护家园系列活动、反家暴联合行动等六大行动。

两年来,淮安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家庭暴力案件50件,审结47件,共发出涉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23份。法治周末记者特从其中选取了几个典型涉家庭暴力案例作出摘编并进行分析。

 

家暴对象以妇女为主

 

在这50件家庭暴力案件中,家暴实施对象为妇女的占42件。

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助审员蔡传文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家庭暴力案件有着“家暴对象以妇女为主,家暴形式以身体暴力为主,家暴行为多为周期性、隐蔽性”的特点。

 

案情简介 唐某与赵某于2011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尤其赵某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打骂唐某。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淮安洪泽区法院起诉离婚。2017年5月22日,赵某携其父到唐某住处,殴打唐某及其母亲,警方出警制止该事件恶性发展。

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17年5月26日,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查认为,唐某与赵某现夫妻感情不和,已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处于离婚纠纷期间,被申请人动手殴打申请人,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更是违反了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点评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以及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鉴于赵某的暴力行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及时对唐某及其母亲起到隔离保护的作用。如赵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遭多次侵害

 

在家庭暴力的案例中,施暴者往往持续多次侵害受害人,给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的创伤和折磨。

“来到法院的多数受害人仍对施暴者表现出强烈的恐惧情绪。”蔡传文称。

 

案情简介 张某某有两次婚史,与第一任丈夫系离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张某某在第二任丈夫病逝后,于2013年4月,登报征婚与刘某某相识,不久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也无共同财产。张、刘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经济问题等发生矛盾,刘某某对张某某有殴打行为。张某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在第二次起诉开庭审理前,张某某出庭时,刘某某在法院内对其进行殴打。为此,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进行司法拘留与罚款,并依张某某的申请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

 

裁判意见 本案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便有殴打原告行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到法院参与诉讼时,被告竟在法院内部无理对原告进行殴打,情节恶劣,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并向原告释明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后依原告申请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

张某某两次提出离婚诉讼,并在出庭审理时被刘某某无辜殴打,足以证明张、刘两人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判决准许张、刘两人离婚。

 

点评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关系中,女方要增强法律意识,勇敢自立,遇到家庭暴力时,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例如,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部门求助,报警或者提起离婚诉讼,必要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防止再次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骚扰。

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韩玫还建议:应允许亲友、妇女组织或志愿者等陪伴家暴受害妇女、儿童等到庭参加诉讼;保证当事人离开法庭时的安全措施;帮助暂时离开家庭的受暴妇女取回必要的生活用品;了解同一家庭中是否还有其他家暴受害者。

 

子女遭受家暴隐蔽性较强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的认知能力弱,在理解、记忆和表达等方面存在不足,如果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就存在一些问题。这类案件隐蔽性较强,很少有直接的目击证人,侵害的客观证据也比较少,并且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很多会受收到来自家庭的阻碍,有些加害人就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有些甚至在取证过程中受到父母的阻碍。”3月1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暨惩处和预防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与性侵害违法犯罪座谈会上,主要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暴如何收集证据谈了自己的看法。

 

案情简介 张某与范某在2015年1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儿子范某铭、女儿范某婕随范某共同生活。同年,范某与翟某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在随范某生活期间,范某铭、范某婕多次遭到范某及翟某的殴打。为此,范某铭的叔叔、爷爷奶奶曾多次报警。但范某无任何悔改,后范某铭、范某婕向涟水县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范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两个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孩子也再不愿随范某共同生活。无奈,孩子的爷爷奶奶找到孩子的母亲张某,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两个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范某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裁判意见 案件审理中,张某向法庭出具了涟水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询问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照片18张。证明范某铭、范某婕在随范某生活期间遭到殴打,还提供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裁定书;后法庭对范某与范某铭、范某婕的相处情况,依法向范某的父母核实,二者均陈述:范某对两个孩子不好,经常殴打、用针扎、用指甲掐两个孩子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张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决范某每月给付范某铭、范某婕各500元抚养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本案系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另一方父母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案中,原告、被告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子女范某铭、范某婕均随被告生活,但相关证据表明范某铭、范某婕在随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遭受了家庭暴力,被告范某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故法院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这给施暴者头上加了一道法律的“紧箍咒”,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竖起了一道“隔离墙”,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有效减轻了施暴者对其造成的精神压力。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

 

多为身体暴力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审判实务中,受害者的诉求往往以身体暴力为主,但这并不能排除家庭生活中其他暴力形式的存在。”蔡传文向记者解释道。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6日,周某某因琐事与妻子林某在家中发生口角。周某某持铁棍对林某进行殴打,致其右胫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远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淮阴区法院提起公诉。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016年8月31日,法院判决: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周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本案系双方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且林某已经对周某某表示谅解。综合本案实际,可以对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 “人民法院对工作越来越细化,对法律的落实越来越到位,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定标准越来越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方芳指出,“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如有的法院理念不到位,重视不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标准过于严格等,致使相关工作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作为基层一线办案人员的蔡传文则称,家庭暴力案件审理中还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建议尽快出台反家暴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蔡传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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