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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过期 超市被判退款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购买了过期一天的果冻后将超市起诉,要求退款并赔偿1000元,法院判决超市方退还货款。
   2015年12月17日,原告在人人乐赛高广场超市购买了3个旺旺果肉果冻,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6日,保质期为9个月,原告购买当日,果冻过期了一天。
   今年5月,原告把该超市及人人乐西安分公司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货款13.5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1000元。被告代理人则称,原告同一天分别在莲湖区和未央区的人人乐超市购买了相同的旺旺果冻,且已先后起诉,因此可能存在原告使用同一批过期果冻、不同的购物小票在不同的法院进行虚假诉讼。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合议庭结合相关法规、目前裁判惯例、立法趋势及诚实信用原则,当庭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3.5元,但就原告所主张的1000元赔偿,因其不能证明确实受到损害的事实,也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有违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合议庭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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