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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

2018年1月1日起,《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就将正式实施。为确保禁放规定顺利实施,29日,市安监局向各县区安监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业户下发《济南市安监局关于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禁放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不得在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外3公里内、其他禁放区域周边审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要严禁经营业户将烟花爆竹销售到禁放区域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面对即将到来的春节烟花爆竹旺季,《通知》要求各县区安监局要结合禁放规定的实施,配合或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存在突出隐患的经营单位,整改未完成前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要向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引导业主支持配合禁放工作。对违反批发企业“六严禁”、零售点(店“) 三严禁”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凡属于“两关闭”范畴的零售点(店),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对于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剩余的烟花爆竹,《通知》还要求协调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做好退出经营业户补贴发放工作,对主动退出烟花爆竹经营的批发企业也要给予适当补贴。

另外,针对禁放区域以外的烟花爆竹销售,《通知》还明确了全市2018年春节期间发放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30天,从2月1日(农历腊月十六)开始,到3月2日(农历正月十五)结束。各县区安监局应于1月31日前完成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培训和发证工作;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于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过后的3天内,完成对零售业户剩余烟花爆竹产品的回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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