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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结算不入账 检查单据巧突破

    绘画:简仁山


    近期,东莞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东莞市泓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一公司”)通过账外经营偷逃税款一案,追缴该公司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61.23万元。

    泓一公司于2004年11月成立,主要生产和销售五金制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部署,东莞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泓一公司所属期2012年至2013年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该企业对税务检查非常警觉,早有防备。检查人员在财务部和销售部均未查获相关销售单据,最终经对仓库和生产车间的细致检查,在废纸篓中找到了部分来不及丢弃的送货单、样品出货单和报价单,为案件查办找到了重要突破口。

    检查人员在以单据入手调查核实泓一公司对应业务时,发现很多客户在单据上仅以简称显示。面对这一疑点,泓一公司辩称很多客户现已没有业务往来,无法提供客户全称及联系方式。对此,检查人员深入开展数据分析与排查,从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确定东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为疑似客户,通过前往上述六户企业实地调查,确定这些企业向泓一公司购买吊环、拉手、拉头等五金制品,与在泓一公司检查获得的相关单据反映的收入情况相符。

    在真实销售单据和外围取证证据面前,泓一公司最终确认312份单据所反映的收入为销售吊环、拉手、拉头等五金制品的收入记录,该部分收入共计69.87万元,以现金方式结算及确认收入,没有登记入账和申报纳税。

    东莞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泓一公司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少报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行为,依法对其追缴增值税12.12万元、企业所得税17.83万元,加收滞纳金16.31万元,并处罚款14.97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泓一公司隐瞒销售收入总计69.87万元,但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达到了61.23万元,已经接近销售收入总额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为增值税12.12万元、企业所得税17.83万元,合计29.95万元。这一数字并不等同于正常纳税情况下69.87万元销售收入产生的税负,因为正常纳税情况下,企业享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和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权利,抵扣进项税额、列支相应成本后,并不需要全额缴纳12.12万元的增值税和17.8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泓一公司需要按照法定税率全额补缴29.95万元税款,源于企业为了隐瞒销售收入,没有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和列支的依据,自己加重了税负,导致需要按照税率全额补缴税款,加上未按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以及因违法而被课以的罚款,就达到了61.23万元。

    企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查处后,还应当及时纠正错误,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果不按照税务机关决定补缴,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包括:未缴税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未缴纳的罚款可以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的罚款;如果偷税数额达到5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缴纳的,可能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此外,偷税行为还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可能被纳入“黑名单”,生产经营和生活都可能受到影响。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的公共服务,每家企业在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同时也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依法纳税是每一家企业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企业能够以上述案例为戒,意识到违法的代价,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不要心存侥幸,妄图通过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偷逃税产生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往往会比最初应当缴纳的税款多很多,企业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风险分析显奇效 账外经营露马脚

    阳春国税查获混凝土企业偷税案

    混凝土企业集生产、销售、运输等多环节过程业务为一体,是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企业的税收风险较大。近日,阳江市阳春国税局通过对商品混凝土行业开展风险分析识别,有效锁定疑点企业,成功查办阳春市凯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升公司”)偷税案件。

    凯升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7日,是一家商品混凝土企业,于2012年1月被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阳春市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对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后台梳理和对碰,以及对能耗情况和产出比进行严谨分析,发现该公司连年申报都与该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相背离,初步判断其存在偷税嫌疑,决定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检查伊始,检查人员调取了企业的账簿资料及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电子数据,并在检查现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第一次约谈。企业百般狡辩,称存在机器试机空转等因素,拒不承认搅拌站电子数据为其实际生产量。

    对此,检查人员调整确定了内查账簿凭证资料,外调原材料购进、混凝土销售、资金往来的工作思路。在外围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赶赴有关金融机构,成功调取了该企业用于结算收入的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并从下游有关房地产公司处调取了凯升公司开具的“客户销售临时结算单”。检查人员对凯升公司的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细致核查,发现了部分有疑点的“客户销售临时结算单”。根据上述重要证据,检查人员对企业展开了第二次约谈,通过列举一系列偷逃税犯罪的案例向其开展警示教育。在一宗宗涉税犯罪典型案例的警醒下,该公司负责人幡然醒悟,主动交出了未在账簿上作销售账务处理、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单》共1395份,及时承认了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在相关证据资料上签章,并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

    经查,该公司隐瞒销售混凝土14489立方米,含税金额合计约3954.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上述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阳春市国税局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依法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14.96万元、企业所得税10.49万元,加收滞纳金4.22万元,并处罚款12.72万元。

    ■专家点评

    混凝土生产企业向施工企业销售混凝土,应当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在“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照收入计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而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混凝土生产企业利用这一点,降低销售价格,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后,部分企业暂时实行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需要进项抵扣,也为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开具发票提供了便利。本案凯升公司正是利用了施工企业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这一点,销售混凝土后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偷税。

    凯升公司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很隐蔽,不会被税务机关发现,但事实上,只要企业实施了违法,税务机关就会有很多途径和方法发现疑点,查明事实真相。首先,税务机关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能够洞察企业经营和纳税申报的各种不正常现象,发现疑点,开展税务检查;其次,企业实施税收违法后,自己会留下大量的违法资料和其他痕迹,如购进原材料情况、能耗情况、财务核算资料、物流凭据等;第三,业务往来单位购进混凝土后,也会留下大量的反映购进混凝土、施工、管理的资料;第四,企业违法过程中还会留下许多其他证据,如运输、资金结算、支付等资料,还会有大量的知情人。因此,一些企业自以为可以隐瞒未开票收入少缴税款,这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而已。本案凯升公司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就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了大量资料,有效证明了企业隐瞒收入的违法事实。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税收违法行为最终会被税务机关所发现,而一经发现查处,违法企业必然得不偿失,需要承受严厉的法律后果。

    随着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制度的完善,简易计税方法逐步退出,今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需要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作为抵扣税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上游的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混凝土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税的现象也将得到有效遏制。

    ■点评专家

    何小王,长沙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律师、注册税务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改革与政府组织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长期从事税收执法教学和研究,发表《偷逃税的鉴别》等数部专著和数十篇论文。

    撰文:肖文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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