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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自治区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通知》要求,各盟市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18年5月底前按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盟市和旗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按照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五个一批”中“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要求,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确保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生活有兜底。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按照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改善其基本生活。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尽快制定完善分散供养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细化照料护理服务内容,组织开展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类分档实施,确保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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