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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家教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 获刑12年半

  原标题: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女学生 名师家教获刑12年半

  小娜的父亲没想到,14个月花费16万元请来的“名师家教”,却在上课期间多次强奸、猥亵女儿。

  今天上午,教师邹明武因强奸罪和猥亵罪,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在刑满释放5年内不得从事教师行业。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这是北京法院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

▲监控视频显示小娜受到猥亵。

  学生称多次被家教性侵

  “受害人,你能听清吗?”开庭前,主审法官通过法庭麦克风,对在法庭旁另一房间内的小娜(化名)说道。

  小娜是17岁的高二学生。因遭受家教老师邹明武的多次强奸、猥亵,她在父母陪伴下,前往法院参与庭审与今天的宣判。

  “出于对未成年的保护,我们采取现在的方式。”法官表示,一方面,受害人可以通过语音向法庭传达意见;另一方面,“不露脸”也确保她今后的学习生活不会受到更多影响。

  检方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邹明武为小娜就读的某中学数学任课老师。2016年9月辞职后,任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临时代课老师。

  2015年10月,邹明武受雇为小娜的家教老师。2016年3月至案发时,他在自家以及小娜家中,利用辅导功课之机,先后四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强行亲吻、抚摸,进行猥亵。

  “他的教学业务一直很不错,这也让家里决定请他做家教。”小娜说,补课一周一次,但寒暑假几乎每天都有课,自己学习成绩因为补课有了一定提高。但老师对她动手动脚,刚开始是小动作,到2016年4月,老师对她实施第一次性侵,并威胁她不能讲。

  之后,她多次暗示父母,不想继续上家教的课,“但他们以为是我抵触学习,一直没换老师。”

  无奈之下,小娜一再坚持,让家人在她补习的房间安装摄像头。

  监控视频记录下邹明武猥亵小娜的全过程,此后她告知父母被强奸和猥亵的事实。

▲监控视频显示画面。

  家教辩称“学生自愿”

  今年39岁的邹明武,曾被评为“一级教师”及“区级骨干教师”。

  从2015年10月到2016年12月事发,他共为小娜补习了14个月的功课。费用为700元/小时,每周一次(2小时),寒假每天一次,暑假隔天一次。

  “一共给了他16万元的课时费,谁能想到名校教师会做出这种事情?”小娜父亲愤怒地说。

  对于收取的补课费,邹明武以课程已进行完毕为由,没有退还任何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作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邹明武利用辅导功课之机,强行以亲吻、抚摸等手段猥亵,并多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但邹明武一直不认罪,他认为自己与小娜是师生恋关系。此外他表示,案子曝光对自己家庭影响颇大,女儿因此不能在北京读书。

  庭审期间,邹明武辩称,小娜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也未采取强制手段猥亵。

▲邹明武出庭受审。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关于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奸罪,法院审理认为,邹明武虽称与小娜是师生间的暧昧关系,但二人微信聊天内容不涉及任何情感话题或暧昧语句;小娜曾多次跟父母提出要更换家教,又主动提出安装监控,后告知父母被强奸和猥亵。

  此外,小娜在公安机关的首次陈述中表示,第一次被强奸时,发现邹明武左侧臀部的红色胎记,并有照片佐证。但邹明武却称不知是否有胎记,辩解明显有悖常理,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邹明武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法院认为,邹明武称是在小娜同意下发生身体接触,但监控录像显示,小娜对其亲吻、抚摸都有躲闪,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监控视频显示画面。

  一审获刑十二年半

  法院认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未成年人小娜的任课及家教老师,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便利,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以及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依法对邹明武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

▲邹明武一审被判12年6个月。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法官宣判的话音刚落,邹明武大声说“我要上诉!”

  “你认为判决有什么问题?”面对法庭内媒体的提问,邹明武眼皮不抬,直视前方说“问题很多。”但他不肯详细说明,表示要将一切留在上诉中说。

  “这个判决让我们全家觉得大快人心!”小娜的父亲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他说,在案发后一年的时间里,家人也帮助小娜做过心理辅导,目前小娜情况趋于稳定,已回归校园。

  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

  根据邹明武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次数、对象、手段及主观态度等情况,为预防再犯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环境,法院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一审法院宣判,禁止邹明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邹明武一审被判5年内“从业禁止”。新京报记者 陶冉 摄

  这是北京第一个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采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主审法官秦硕介绍,从业禁止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职业的从业者,当他们犯了侵害未成年权益案件时,法律针对这类人群在刑满释放后,在就业上做出禁止性规定。“其中主要是教师及培训机构人员,法律规定刑满后,不得再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行业”。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相关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业的规定,规定从业禁止的最高时间是5年。

  “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一旦违反从业禁止的规定,可视为拒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秦硕表示,被告人的从业禁止,一般由公安机关来监督管理。

  新京报记者 王巍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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