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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地铁施工经营有损 法院:围蔽合法长远利好

大洋网讯 包括地铁施工等重大工程,通常都需要对道路进行较长时间的围蔽,而此时如果市民觉得围蔽施工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工作,该怎么处理呢?在佛山新城,两名商铺的业主,就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广佛线二期工程建设的相关公司赔偿其93万余元。近日,佛山两级法院均判决业主败诉。法院认为,地铁建设、施工单位的围蔽行为具有合法性,而且从长远来看,地铁的建设将会为业主带来更大的利益,因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公民也应有一定容忍义务。

业主:

地铁围蔽施工  称商铺无法经营

2012年9月28日,地铁广佛线二期工程正式开始动工,整个工程共设新城东站、东平站、世纪莲站和澜石站四个站点,线路全长度6.67公里。广佛线二期工程让广佛线南延至佛山新城,以此拓展广佛都市圈覆盖范围,更好地支持了佛山“南拓”战略,也极大地方便了周边的市民出行。2016年12月28日,广佛线二期正式开通。

与所有大型的交通基建工程一样,在广佛线二期工程建设初期,部分老百姓会感受到施工带来的影响。就在广佛线二期动工前的一个月,地铁沿线周边已经开始了大范围的围蔽。何先生与霍小姐称,他们就是围蔽工程的“受害人”。

2012年7月14日,何先生与他们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佛山新城吉安道3号的某小区的一间商铺,建筑面积达到162.55平方米。由于商铺已经是现楼,何先生他们马上就开始使用,但仅仅过了一个月,在同年8月20日,相关单位就以广佛线二期工程土建三标段项目施工的名义,在他们的商铺以及附近的一排商铺门前进行了围蔽,直到起诉之日依然未拆除。

这一系列的围蔽措施,直接导致何先生他们的商铺无法经营也无法对外出租,造成了经济损失。

起诉:

索要93万损失  三公司成被告

2016年7月19日,何先生、霍女士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佛轨道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以及佛山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轨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从2012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租金以及物管费损失,共计93万余元。

对于三被告与广佛线二期工程的关系,法院查明为:广佛轨道公司既不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也没有实际参与该工程的施工或者管理,与案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没有直接关系。佛山轨道公司是广佛线二期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了临时施工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委托中铁公司进行该地铁项目的施工。

同时,法院查明的围蔽状况为:该小区三期商铺北端靠近小区入口处留有出口,可供行人出入,南端处于封闭状态,行人车辆不能出入;何先生等二人购买该商铺之后并未使用该商铺进行经营,也从未出租获利。

焦点

焦点一:围蔽行为有否合法性?

从主观上看,被告从事地铁建设具有公益性,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地铁是重要的公共设施,大到城市的经济发展、市容市貌、商业繁荣,小到人民群众的出行、生活的便利,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佛山轨道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铁项目施工前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09年2月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布了广佛线二期工程的环评报告。对于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被告佛山轨道公司也征求了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意见。

佛山轨道公司的这些举措表明,其在施工前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充分考虑了地铁施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积极采取了控制不利影响的措施。佛山轨道公司对地铁进行建设,中铁公司对道路进行围蔽施工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公益性,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原告财产权益的故意。

焦点二:财产是受损还是获益?

顺德法院还指出,从客观上看,中铁公司是对佛山新城该小区三期商铺前的吉安道进行半封闭施工,根据该院现场勘验的结果显示,吉安道仍可以双向通行机动车。该小区三期商铺北端靠近小区入口处留有出口,行人亦可以出入。道路围蔽护栏距离该小区三期商铺门前走廊台阶有大约1.5米的距离,中间通道可供行人正常通行。现场情况反映,该小区三期商铺是可以经营的,消费者有可以出入的通道,中铁公司对道路进行围蔽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原告的商铺无法经营的损害结果。

从何先生、霍女士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看,两人所购买的商铺就在地铁口附近,一旦地铁施工完成,原告本身就是直接的受益者。结合本案的事实,两人购买商铺并且选择地铁口附近的商铺,其目的就是为了经营或者出租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从长远来看,地铁建设的完成,无疑会为两人追求更大利益创造好的条件。

不能否认的是,中铁公司的围蔽施工行为虽然不会导致周边商铺无法经营的后果,但确实会对周边商铺的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商铺门前道路的顺畅、周边行人出入的方便甚至对经营商铺的客流量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两人作为公民,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并不是无边界的。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工程,两人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而不能以此作为要求三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庭审

一审:

受损与围蔽无关  两业主败诉

广佛轨道公司称,他们并非涉案工程的业主,没有参与该工程修建,所以该案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中铁公司辩称,佛山轨道公司提供给中铁公司的场地获得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临时围蔽施工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该片区施工时已经进行交通疏解,交通疏解方案经过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同意。因此,中铁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佛山轨道公司则表示,何先生、霍女士不仅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损害事实,相反的,两人是地铁工程的受益方,地铁开通后,反而会促使其物业价值上升。地铁工程关系到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依法应驳回两人的起诉。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先生等二人所声称的财产受损,与广佛地铁二期的施工没有因果关系。法院随后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终审:

合法公共利益受保护  施工长远利好公众

何先生、霍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虽然商铺北面留有入口,但从入口处走向商铺需时约三分钟,且数十家商铺无一经营,这明显就是围蔽施工影响了商铺的租赁。另外,一审法院只是在强调“公益性”,却忽略广佛轨道公司、中铁公司本身才是地铁项目的直接获益方,以及何先生、霍女士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近五年而且尚在继续侵害的重要事实。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佛山轨道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地铁施工为周边居民所带来的不便及影响,在案件中不存在疏忽或者懈怠。况且,佛山轨道公司早在2009年2月就已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广佛线二期工程的环评报告,而何先生、霍女士在2012年7月14日购买该商铺时,就应当预见地铁建造施工对商铺使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其次,地铁建造施工期间,施工以及围挡的设置及因施工所带来的粉尘、噪声以及车辆绕行、行人受限,必然会对施工附近商铺的经营、使用造成影响,对房屋所有权人而言,必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地铁施工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必要且合法,地铁建成后,包括何先生、霍女士在内的广大公众都将受惠,对涉案商铺市场价值的提升亦有助益。必要且合法的公共利益应优先受到保护,何先生、霍女士对公共利益实现过程中造成的个人利益受侵害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近日,佛山中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报记者刘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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