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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后应24小时内通知其单位和家属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监察法草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今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于11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12月6日,共有3700多人提出1.3万多条意见建议。草案二审稿回应各方关切,据此进行了多处修改和完善,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进一步规范留置场所设置和管理

    根据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

    草案二审稿将原先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的工作报告是监督的重要形式,删去“可以”二字,是为了体现人大对监察委的监督,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

    制定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根据征求意见稿,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具有相关情形,监察机关经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特定场所”指什么?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央纪委公布的北京、山西、浙江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情况,试点地区把纪委原“两规”场所、公安机关看守所作为留置场所,对留置折抵刑期、异地留置进行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二审稿增加留置场所设置和管理的条文,实质上是授权性条款。监察法通过之后,还应出台留置场所的相关规定,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进一步细化。

    查扣财物与案件无关

    应在3日内解封退还

    关于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什么情况下通知单位、家属,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完善。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草案二审稿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通知“单位或家属”修改为“单位和家属”,同时将原来的“除有碍调查的”到底是什么情形,予以明确。

    二审稿还增加了保障被留置人员安全的内容,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增加了“安全”二字;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马怀德表示,留置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这是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的保障。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增加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内容:第一,“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第二,“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第四,“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与此同时,在草案二审稿中,对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由“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修改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拟设专门机构强化监察委自我监督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马怀德认为,在监察委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自我监督,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加大了对监察人员的监督和追责力度。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7种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草案二审稿中,将7种行为扩大到9种,并且对部分行为的表述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例如,增加了“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等内容,而且明确了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还将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予以处理”的内容。

    “法律关系中的各个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负有责任,因此草案加大了对监察人员的监督、追责力度。”姜明安说,“同时,草案还体现了法治精神,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也压实了法律责任。”

    在依法反腐败的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针对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内容,二审稿删去了“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的表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对于监察委移送的案件,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权力的尊重,也体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相关

    英雄烈士名誉将有专门法律保护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可追究刑责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对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和名誉荣誉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等

    均受法律保护

    草案明确,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草案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合或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等行为,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草案还明确,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被侵害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对这些侵害行为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破坏污损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草案还首次对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法律地位作出界定。草案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草案还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纪念设施、悼念英雄烈士、告慰先烈英灵,开展教育纪念活动。

    草案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雄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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