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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公共走道上装防盗门 是相邻权纠纷还是共有权纠纷?

    公共走道上,邻居私自安装了防盗门,对自己的出行造成了影响,如果协商不成,该以何种案由起诉才能更好地维权?今天的《说法》栏目,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律师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简析。
  张先生和李先生邻居,都是同一栋单元楼的业主。张先生进出家门时走的一段过道,必须经过李先生家的门口。
  去年年末,李先生在公共过道上安装了一扇防盗门。因为防盗门影响了张先生的日常通行,他找李先生协商,希望对方能够拆除。可李先生认为家中有人上夜班,防盗门是为了自家安全,不愿意拆除。
  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拆除防盗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称其已将防盗门的钥匙交给张先生房屋的承租人,因此防盗门的安装并不影响张先生家的通行。
  一审法院认为,张李二人的纠纷是相邻权纠纷,李先生作为其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可以出于安全需要在其房屋相邻区域安装防盗设施,张先生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给予方便。并且李先生将防盗门钥匙交给张先生的承租人,供其进出,实际上没有影响张先生家的通行,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张先生找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律师,想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贾政和律师了解情况后表示,邻居在公共走道上安装防盗门产生的纠纷并不一定是相邻权纠纷,也可能属于业主共有权纠纷。因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邻通行关系是不动产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取得通行便利,它即是不动产相邻一方的权利延伸,也构成对不动产相邻另一方的权利限制。“李先生所占用的公共走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张先生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享有正常通行的权利,其拆除防盗门的要求并未超出自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围,所以我认为将这一纠纷认定为相邻权纠纷并不合适。”贾政和律师说。
  此外,贾政和律师表示,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业主认为其他业主违章加建、改建、侵占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行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根据这些规定,李先生侵占公共走道加装防盗门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对公共通道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张先生有权请求李先生拆除过道防盗门,恢复原状。”贾政和律师说。
  听取了贾政和律师的建议后,在之后的诉讼中,张先生以李先生侵占其对走道的共有权为由,继续请求李先生拆除防盗门。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判决李先生拆除其加建在公共通道的防盗门,并将该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针对这一案例,贾政和律师提醒,遇到类似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想要起诉解决前,最好先厘清纠纷中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选择不同的民事案件案由,可能会得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起诉前选择民事案由时应当慎重。”贾政和律师说。

  律师简介:
  贾政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共办理刑事案件100多件,多起重大案件或被判处无罪或被改变定性,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同时,熟悉企业并购业务,善于组织团队处理重大复杂的经济行政案件或者法律服务项目。联系方式:1300255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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